近日,武宁法院船滩法庭诉前调解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当各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一起标的额达280万元的涉企纠纷通过诉前调解成功化解。本次纠纷解决既是武宁法院诉前调解的缩影,也是武宁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充分体现。 2022年7月19日,原告某银行与被告某旅游开发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280万元整,借款利率按合同签订日前一日的1年期LPR加25bp(1bp=0.01%)确定,借款期限为1年,某置业公司以其房产为案涉借款提供抵押担保,被告黄某、袁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后因被告某旅游开发公司无力还款,向原告申请展期,原告同意展期1年,双方于2023年7月14日签订了《借款展期协议》,被告黄某某、徐某在该展期协议中作为案涉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签字,协议约定,原借款有抵押担保的,担保人同意按照原担保合同约定继续为展期贷款承担担保责任,原借款有保证担保的,保证人自愿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到期后,被告未按约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 船滩法庭法官收到某银行起诉材料后,发现本案诉讼标的大且涉及金融机构与旅游开发企业,为保护金融安全,护航企业发展,妥善高效化解纠纷,船滩法庭法官仔细查阅卷宗、多次电话沟通,积极组织原、被告进行诉前调解,经过努力与协调,原、被告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一、被告某旅游开发公司自愿偿还原告某银行借款本金2800000元及利息,此款于2024年10月20日前偿还贷款本息80万元整,2024年12月10日前偿还贷款本息50万元整,2025年1月10日前偿还贷款本息100万元整,余款于2025年2月10日前全部还清;二、若被告某旅游开发公司未按上述任一约定期限还款,原告某银行可就全部未还款向法院申请执行,且原告某银行在上述债权数额范围内对抵押物即某置业公司名下财产享有抵押权,某旅游开发公司不履行债务时,原告某银行享有依据法律规定以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价款超过债权款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偿还;三、若上述抵押的财产经折价、拍卖、变卖,其价款不足以清偿借款本息的,则被告黄某、黄某某、袁某、徐某自愿就剩余未还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 武宁法院始终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不断深化拓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举措和途径,主动融入诉源治理“田字形”格局,通过诉前调解,积极化解涉企矛盾纠纷,努力做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为建设新时代美丽武宁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