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是严肃的场合 在法庭上虚假陈述 严重妨碍案件审理
案情回顾 原告曾某与被告李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时,原被告向法院签署《诚信诉讼保证书》,明确了解庭审中作虚假陈述、隐瞒事实等不诚信诉讼行为的法律后果。 庭审过程中,李某罔顾事实,坚称“没有拿欠条”,“未向发包方要过钱”,其陈述明显与法院向案外人调查掌握的案情不符。办案法官向李某出示案外人陈述后,李某最终承认,其实际收取了案外人支付的属于合伙体的工程款6.5万元,欠条原件也确实由其交给案外人。 判决结果 石城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李某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民事诉讼,违背诚信诉讼的法律义务,其行为严重影响正常诉讼活动。法院依法对被告李某庭审中作虚假陈述妨碍案件审理的行为处以5000元罚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 诚实守信不仅是法律明文规定的诉讼原则之一,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司法中的重要体现。广大诉讼参与人应诚信诉讼,依法维权,不诚信的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情节严重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