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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拟不再需要户口簿!相关条例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24-08-17 来源: 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

  近日,民政部官网全文公布了《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比原条例,草案提出“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不再需要户口簿”,并取消了过去对登记的地域管辖规定。

  根据草案,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相比于现行的《婚姻登记条例》,删去了提供户口簿的要求。

  此前,关于婚姻登记提供户口簿的话题多次引发讨论。民政部答复称,提供户口簿是为了明确婚姻登记的管辖权,防止重婚等问题的出现,保护婚姻当事人的权益。

  而婚姻登记拟不需要提供户口簿,与全国婚姻基础信息库的建设日益完善密不可分。例如,广东通过升级改造省婚姻信息管理系统,将省婚姻信息管理系统与省公安厅、省法院等部门信息系统互通互联,婚姻登记历史数据补录工作全面完成。广东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相关负责人透露,婚姻管理的信息化、智能化,既提高了工作效率、方便了群众办事,又提高了婚姻登记的准确性、合法性,有效防止重婚、骗婚等问题。

  在婚姻登记地域管辖方面,去年我国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已扩大至北京、天津、广东等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试点地区,双方均非本地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可以凭规定材料,在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自行选择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

  草案取消了对婚姻登记地域管辖的规定,即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作为人口大省,也是流动人口大省,广东自2021年6月1日起就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婚姻登记“跨省通办”年办理量近8万对,居全国“跨省通办”试点省份办理量首位,让群众不再“为爱奔波”。

  此外,草案对民法典提出的“离婚冷静期”进行了细化。草案提出,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原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应当终止离婚登记程序。这一规定也引发了热议。

  有法律人士指出,在30天冷静期内撤回离婚申请,只能表明当次向民政局提出的离婚申请作废、终止,并不代表以后夫妻双方不能再向民政局申请离婚。任何一方撤回离婚申请后,若双方愿意离婚,仍可再向民政局申请离婚,若一方不愿意离婚,另一方可起诉离婚。

  根据民政部要求,公众如有对草案的修改意见,可通过民政部网站、电子邮件方式或信函方式提交,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11日。


原文链接:https://www.gdzf.org.cn/index/shjj/content/post_1663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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