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在广东环境污染案件生态修复的移送监管,职能部门间将实现“无缝对接”。8月15日全国生态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省检察院、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建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和林业局共九家单位联合发布《广东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移送政府部门监管办法(试行)》,首次在省级层面对生态环境修复监管案件的移送规则、监管主体和职责、修复评估验收等作出明确规定,在制度层面上进一步织密生态环境保护网络,让生态环境修复生效法律文书真正落地落细。
《办法》明确了列入“四类”移送监管案件类型,主要包括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刑事附带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具体移送程序上《办法》也作出了专门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在作出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案件判决后,统一由当地中级法院30日内出具移送告知书,连同生效法律文书移送至生态环境损害结果发生地的修复监管部门,并抄送至同级检察院。对于首次接受移送的部门认为修复监管不属于其法定职责的,应回复书面意见和建议,由移送法院会同检察院、首次接受移送及建议移送的修复监管部门共同协商确定接受部门。
此外,《办法》规定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包括制定、实施修复方案的费用,修复期间的监测、监管费用,以及修复完成后的验收费用、修复效果评估费用等,并规定被告或赔偿义务人可自行或委托修复,若拒绝修复,法院应及时执行其应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并告知修复监管部门由其依法处理。《办法》还规定,接受移送的修复监管部门在完成修复效果评估后,应当在30日内将修复结果书面答复移送的法院和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并由检察机关负责全过程检察监督。
“新规将所有符合生态环境修复条件的案件纳入统一的监管体系,对保障政府机关落实环境质量保护职责,构建生态联动保护新机制提供了‘广东经验’。”中山大学法学院李挚萍教授对《办法》的出台给予了充分的肯定。
“广东法院将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为契机,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进一步搭建常态化的生态保护和修复共治协作机制,共同破解生态共治和修复难题,切实守牢生态环境安全底线,让广东的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生态更优美。”广东高院副院长林碧艳表示。
另据了解,近年来,广东法院紧紧围绕省委“1310”具体部署和推进绿美广东生态建设“六大行动”,牵头与福建、江西、广西、贵州、云南、海南等6省(区)司法机关建立北江、东江、韩江、西江、云开山、红树林等跨区域、跨部门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协作机制,与省林长办、省河长办建立“林长+森林法官”“河湖长+河湖法官”长效合作机制,有效增强了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系统性、整体性、协调性。2023年至今年上半年,全省法院审结环境资源一审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近2万件,环境公益诉讼案件264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