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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破人才“天花板”赋能新质生产力!广东出台全国首部技能人才发展地方性法规

发布时间:2024-08-20 来源: 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

  新时代需要技能人才,发展新质生产力呼唤大国工匠。然而,根深蒂固的“职业教育不如普通高等教育”的思想,以及技能人才晋升“天花板”太低等原因,一直制约着高技能人才的培养。

  全国首部关于技能人才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广东省技能人才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由广东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已于7月1日正式施行。

  《条例》共37条,在加强培养、完善使用、规范评价、促进激励等方面作出规定,推动构建新型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和具有广东特色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健全多元化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和评价标准,为发展新质生产力、高质量推进制造强省建设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提高技能人才社会地位和待遇

  广东是制造业大省,技能人才总量居全国前列。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技能人才发展机制,在制定《条例》过程中,立法机关通过压实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构建党委领导、人社部门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各司其职、行业企业和社会各方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

  “将技能人才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人才队伍建设总体部署和考核范围,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考虑技能人才要素。”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陈永康介绍,《条例》规定,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含技工教育)、产教融合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时,明确了人社部门是技能人才发展工作的主管部门,并对其他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技能人才发展相关工作作了规定。

  为引导社会各界共同参与,拓宽技能人才发展投入渠道,《条例》规定,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加大资源整合力度,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各种形式参与和支持技能人才发展工作,着力构建政府重视技能、社会崇尚技能、人人学习技能、人人拥有技能的技能型社会。

  推动形成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

  “劳动者的素质能力提升,对于发展创新、质优的先进生产力,非常重要。”陈永康表示,《条例》总结提升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围绕关键领域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推动构建新型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充分发挥政府、职业学校与行业企业在技能人才培养共同体中的作用,推动形成了具有广东特色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

  针对培养体系中的难点堵点,《条例》明确规定企业应当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制订培训计划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推动平台企业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为解决当前广东职业教育发展不平衡、政策不互通、专业设置不合理等问题,《条例》规定支持技师学院按照高等职业学校标准建设、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同时支持职业学校开展有偿性社会培训、技术服务或者创办企业,所取得的收入可以按照一定比例作为办学经费及用于支付本校教师和其他培训教师的劳动报酬。

  记者注意到,《条例》注重为职业院校学生提供更加精准匹配的实践机会。其中规定,在行业、产业技能人才培养中起导向性作用的企业,可以协同产业链上下游相关企业、学校建立产教评技能生态链,建立招生、培养、评价、就业一体的技能人才供应机制,开展学徒培养、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新职业标准开发等活动。

  随着传统型企业深入推进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升级,高技能领军人才培养迫在眉睫。对此,《条例》规定,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制订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支持高技能领军人才参与科研项目。

  为服务国家战略需求,围绕制造强国、数字中国、乡村振兴强化重点领域、重点工作,《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本地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以及产业转型升级等发展需求,加强制造业、数字等领域技能人才培养,建立制造业技能人才、数字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将制造业高新技术、数字技能相关职业纳入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

  企事业单位可自行评价职业资格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是技能人才评价的重要方式。《条例》主动适应改革创新需要,健全技能人才评价制度,加强人才评价质量监管,充分向用人主体放权,不断提高评价质量和公信力。

  《条例》明确由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为主要构成的新时代技能人才多元化评价体系。同时明确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可以自行开展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以外的其他能力水平评价活动。《条例》还强化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监管,明确法律责任,着力维护技能人才的合法权益。

  同时,广东注重强化收入分配的技能价值激励导向,完善技能人才岗位使用制度,推动建立长效激励机制,更好地激发技能人才的创新创造活力,助力广东成为技能人才发展高地、福地。

  《条例》支持将职业技能等级作为技能人才工资分配的重要参考;鼓励用人单位参照高级管理人员标准落实高技能领军人才待遇。对在技术革新或技术攻关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技能人才,企业可以从成果转化所得收益中以奖金、股权等多种形式给予奖励,符合条件的可以破格晋升职业技能等级;并鼓励用人单位建立高技能领军人才参与重大生产决策、重大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项目的制度。

  此外,《条例》还综合运用物质和精神等多种激励方式,如规定了纳入“人才优粤卡”申领范围的技能人才标准,为符合条件的技能人才提供社会保险补贴和生活补贴,高技能人才的配偶、子女按照规定享受公共就业、教育、住房等保障服务。

  为职校毕业生打破上升“天花板”

  长久以来,“职业教育不如普通高等教育”的思想根深蒂固,职业学校毕业生在社会地位、经济收入、职业声望、职业发展等方面与普通高校毕业生存在明显差异,严重影响了人才强国战略和制造强国战略实施。

  “天花板”太低,是培养新时期高技能人才的瓶颈所在。为此,《条例》打破“天花板”,拓展技能人才上升空间,将国家改革实践中形成的“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序列及时固化为制度规范,鼓励用人单位建立健全技能岗位等级设置,按照学徒工、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首席技师等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序列,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设立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岗位。

  在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时代背景下,技术的融合创新呼唤人才的融合发展。《条例》破除制约技能人才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打通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壁垒,搭建“立交桥”,推动两类人才贯通发展。

  《条例》规定,获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者职业技能等级的技能人才,可以按照规定比照相应层级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同时,推动职业学校毕业生在落户、职称评审、职级晋升、工资待遇等方面与普通高校毕业生享受同等待遇。

  通过更多的跨境交流合作来聚集高素质技能人才,有助于行业企业在全球化发展中保持领先地位。为此,《条例》规定,应当推动技能人员职业标准国际互通、证书国际互认。同时,加强与香港、澳门在技能人才培养和评价方面的合作,逐步拓展合作职业(工种)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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