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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供他人有偿查询 男子获刑5年罚金100万

发布时间:2024-08-24 来源: 北京政法网 作者:佚名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利用境外软件有偿提供给他人,男子天某某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朝阳法院)判决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罚金100万元。

  2022年4月至8月,天某某伙同他人,通过爬取、交换、购买等方式获取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后,利用境外聊天软件向他人有偿提供公民信息查询。经鉴定,在起获的被告人天某某的电脑内,共存储上亿条信息记录,其中包含姓名、手机号、证件号以及交易信息、车辆信息、用户密码等多种个人信息,部分信息较为敏感,给不特定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极大的风险和隐患。天某某还让张某担任聊天软件客服负责解答客户问题,让陈某某帮助存储、转发部分公民个人信息。

  朝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天某某、张某、陈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均应予惩处。被告人天某某、张某、陈某某均表示认罪认罚,被告人张某、陈某某系从犯,被告人天某某、张某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对被告人天某某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张某、陈某某予以减轻处罚。故判决被告人天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罚金100万元;被告人张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缓刑2年,罚金3万元;被告人陈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缓刑2年,罚金4万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均未上诉,案件已生效。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sa1/ajbb/202408/t20240820_16674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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