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短视频直播平台的兴起,不少人选择投身直播行业。为了得到更专业的指导和保障,有些主播选择与经纪公司签订《直播合作协议》,但履行过程中却违反独家直播的约定,私自在其他平台直播甚至跳槽。
正在求职的王某在网上看到一则网络主播的招聘公告,便决定试试。双方进行沟通后,经纪公司与王某签订了《直播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公司为王某提供直播技巧培训、粉丝运营培训、直播流量扶持等服务,同时在合作协议中注明王某应当以公司账号直播,不得以任何方式在其他平台或使用其他账号直播。
“直播的收入这么可观,那我在完成公司的直播任务后,偷偷开个小号,这样我就能多一笔收入啦!”按约定直播四个月后,王某在心里打起了小算盘。2024年5月,公司发现王某用私人账号直播,多次明确要求王某不能用私号直播,但王某置若罔闻。后公司便以王某违约使用私人账号直播为由,向莆田市仙游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赔偿违约金、培训费等费用。
鉴于双方矛盾并不复杂,经办法官决定组织先行调解。“王某刚踏入直播行业,对于合同中的约定内容缺乏准确的认识,而且她刚参加工作四个月,对于高昂的违约金赔偿确实难以承担。”“既然签署了合同,就要重视合同的约束力,违约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在面对面沟通中,法官不断梳理双方的主要诉求和争议焦点。经过几次沟通和协商,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王某向经纪公司支付违约金4.5万元,并当场履行。
法官说法:
近年来,网络直播成为新兴产业。经纪公司以网络主播为核心资源,在主播初期培养、宣传及知名度的积累上支出商业成本。主播在经纪公司的包装下以自身的知名度、影响力提升经纪公司的流量和效益。本案中,王某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在私号直播,缺乏基本的诚信意识和契约精神,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郑静沂 李爱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