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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8日,宁都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抢夺手机案件正式生效。
3月12日凌晨,黄某酒后步行回家,行至宁都县梅江镇翠微广场时,发现有人正使用手机拍摄视频,而另一部手机被临时放置在身旁花圃围栏的水泥墩上。黄某见状,便迅速将水泥墩上的手机抢走并逃离现场。当日,公安机关依法对黄某住所进行了搜查,成功扣押了被抢夺的手机。经认定,黄某抢夺的手机价值165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趁他人不备,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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