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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食药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 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

发布时间:2024-08-24 来源: 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

  完善食药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

  

  

  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 今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8月21日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所有购买者均在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充分保护普通消费者维权行为的同时,对“知假买假”予以规制。司法解释自8月22日起施行。

  

  据悉,这份司法解释共19条,对保护普通消费者维权、规制连续购买索赔和反复索赔、惩治违法索赔等作出规定。司法解释明确,对普通消费者应以实际支付价款作为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对所有购买者均在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

  

  针对在食品药品领域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是假药劣药仍然购买并维权索赔的行为,司法解释进一步完善和细化规制“知假买假”的规则。对于“知假买假”者恶意高额索赔,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对于“知假买假”者连续购买后索赔,按多次购买相同食品的总数,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对于“知假买假”者连续购买并反复索赔,应当综合考虑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购买者的购买频次等因素,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

  

  同时,司法解释规定代购人和小作坊责任,明确代购人如果以代购为业,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司法解释还要求准确理解和适用食品安全法规定,既要保护食品安全,又要避免不当加重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生产经营者责任。

  

  此外,司法解释明确违反哪些食品安全标准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最高法民一庭庭长陈宜芳表示,司法解释规定此问题时,虽未列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但并未排除其适用。人民法院应当对食品不符合过程性食品安全标准是否影响食品安全作出认定。生熟食不分、有害物质与食品混放、包装材料或者运输工具污染食品等行为,违反过程性食品安全标准,危害食品安全的,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gcsy/20240822/29027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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