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发布办理洗钱刑事案件司法解释
明确洗钱相关犯罪的认定标准
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就洗钱罪相关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规定,明确洗钱相关犯罪的认定标准。《解释》自2024年8月20日起施行。
《解释》明确“自洗钱”“他洗钱”犯罪的认定标准,以及“他洗钱”犯罪主观认识的审查认定标准。为掩饰、隐瞒本人实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实施该条第一款规定的洗钱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他人实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实施该条第一款规定的洗钱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解释》明确洗钱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洗钱数额在500万元以上,且具有多次实施洗钱行为;拒不配合财物追缴,致使赃款赃物无法追缴;造成损失25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解释》明确“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七种具体情形。《解释》规定,通过“虚拟资产”交易、金融资产兑换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解释》明确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竞合处罚原则及罚金数额标准,规定了在不同法定刑幅度判处罚金的最低限额。犯洗钱罪,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判处1万元以上罚金;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20万元以上罚金。
此外,《解释》还明确从宽处罚的标准。行为人如实供述洗钱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并积极配合追缴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