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权是群众的一项基本权利,对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参与和监督社会公共事务至关重要。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对侵犯群众知情权行为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理解把握该条款,应重点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充分认识该条款的重要意义。一是有助于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党章规定,每个党员都要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宪法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条例》贯彻落实党章和宪法要求,以有力有效的惩戒措施,保障人民群众对公共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二是有助于推进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随着时代发展,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公共决策、关心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积极性日益增强,对各级组织发布信息的广度、深度提出更高要求。《条例》督促各级组织不断提高自身的公开度和透明度,提升治理效能,切实维护群众利益。三是有助于保障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健全腐败预警惩治联动机制。只有公开透明的环境,才能让暗箱操作、权力寻租失去生存空间。人民群众通过事前了解、事中参与、事后监督,能够促进各级组织及党员干部依规依纪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和惩治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准确把握构成要件。从行为主体来看,本违纪行为属于一般主体,即在履职过程中具有公开相关信息义务的党组织及党员干部,均符合本违纪的主体要件。执纪实践中,发现相关违纪行为的,既要追究直接责任,又要问责领导责任,如系党组织违纪的,还要按照相关规定对违纪党组织作出相应处理。比如,某乡政府在收到县政府下拨的200万元小麦种植补贴资金后,未公开资金发放情况。分管副乡长王某在多名群众要求公开的情况下,经报乡长李某同意并提交乡政府集体研究后,仍然决定不予公开,引发群众不满。县纪委经审查认定,该行为属于不按规定公开政务事项,王某、李某对此分别负有直接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应给予党纪处分,并建议县政府对乡政府进行通报批评。从主观动机来看,本违纪行为主要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应当公开有关事项而故意不公开,或者故意提供错误、误导性信息的,应当认定为违纪。对于因过失未及时公开,或者未按规定全面公开有关事项,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同样可以认定为违纪。从行为后果来看,侵犯群众知情权的行为一般需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如引发群众强烈不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导致群体性事件等。如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显著轻微,可按照第一种形态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诫勉处理。
实践中常见违纪类型。一是党务公开不充分。《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规定了各级党组织应当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领导班子建设、干部管理、基层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建设、重大事项通报、联系和服务党员群众情况等事项。在公开方式上,对需要在党内公开的事项,一般采取召开会议、制发文件、在局域网发布等方式;对需要向社会公开的事项,一般采取发布公报、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采访,在报刊、新媒体、公开栏发布等方式,并优先使用党报党刊、重点新闻网站等党的媒体进行发布。实践中,有的党组织选择性进行党务公开,对群众关心的问题不公开或公开时避重就轻,难以满足群众需求,有的党员干部对党务公开工作重视不足,消极应付,甚至以涉及党内秘密为由,拒不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严重侵害群众知情权。对此,应当依据《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党纪责任。二是政务公开不到位。《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等规定对政务公开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比如,乡镇政府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农村工作政策,财政、财务收支,各类专项资金使用,筹资筹劳事项等。实践中,一些单位在政务公开中走过场,有的将相关政策和告知事项在橱窗里一贴了之,形式单一,受众面窄,有的政务公开不及时,公开栏的内容一年半载没有更新,导致群众不知晓最新政策,不了解办事流程。表面上看,上述单位对相关事务进行了公开,但由于工作流于形式,实质上仍然造成侵犯群众知情权的后果,可以认定为违纪。三是厂务、村(居)务不透明。厂务公开的内容包括企业重大决策、生产经营管理,以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等;村(居)务公开的内容包括救灾救济款物发放、宅基地使用、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使用等事项。实践中,一些基层党组织在厂务、村(居)务公开上不透明,没有关于公开时间、内容、方式等的制度规范,有的形式主义严重,只有在上级检查时才临时公开,有的无视群众诉求,对公开过程中群众反映的问题缺乏回应,如上述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党纪责任。四是其他公共事务不公开,比如学校校务、医院院务等。在判断党员干部是否构成未按规定公开其他公共事务的违纪行为时,应当结合具体规定,从实质上判断行为人是否违反相关实体和程序规定,做到精准定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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