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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无资质荐股从中牟利 因犯非法经营罪分别获刑

发布时间:2024-08-27 来源: 北京政法网 作者:佚名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朝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案件。被告张某、董某违规荐股收取服务费。经审理,法院判决二人犯非法经营罪,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有期徒刑1年,罚金120万元、12万元。

  

  2020年至2023年间,张某先后创立两家信息咨询公司,未经国家证券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招募业务员,通过拨打电话等方式向他人推荐股票,违规收取服务费盈利,共计收取服务费1600余万元。

  2022年4月,董某入职涉案公司担任业务员,从事拨打电话推荐股票活动。

  张某向法庭表示,公司所有人员均没有推荐股票收取咨询服务费的资质。推荐的股票都是张某个人总结出来的,由其告诉员工,员工利用要求的话术向“客户”推荐股票赚取咨询服务费。

  客户李某回忆,2023年2月中旬,自己接到提供股票咨询服务的电话,对方自称某咨询公司的业务员,表示他们公司提供股票投资咨询服务,缴纳完服务费后,由专门的老师负责对接,提供股票投资建议,服务周期3个月,服务周期结束后可以赚到投资总额的30%。业务员还表示可以先让李某跟着他们做一只股票试试水,并给李某推荐了一只股票,李某花35万余元购买此股,3天后就让李某赚了3000元左右。业务员要求李某补齐服务费,李某向对方转账3.88万元,之后业务员推荐的几只股票均处于亏损状态。

  另一位业务员接续联系李某,李某支付了2万元服务费,业务员向李某推荐了另外5只股票,李某花了75万元左右购买股票后,与业务员失去了联系。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董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相关业务,情节严重,二人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法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董某在犯罪活动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半,罚金120万元;被告人董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罚金12万元。

  案件涉及的相关人员,公安机关还在处理中。宣判后,二被告人不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sa1/ajbb/202408/t20240826_16675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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