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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应面向市场和创新主体真实需求

发布时间:2024-08-27 来源: 宁夏政法网 作者:佚名

  发展新质生产力,要求有更高水平的创新和科技自立自强。发展新质生产力,对知识产权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效能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如何满足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发展新质生产力的要求,作出了全方位的安排。《指导意见》分别从公共服务支撑高质量创造、高效益运用、高标准保护以及促进公共服务提质增效4个方面,提出13条针对性的具体举措。

  历史经验表明,高水平、高质量科技创新,既需要有标杆性的创新成果作为引领,也需要有大众性的创新活动作为基础。《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实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普惠工程,在持续强化利企便民的普惠性服务基础上,更大力度加强对科技创新和发展现代化产业体系的公共服务支撑。“普惠”“利企”“便民”等标签,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了新时代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准确定位。

  在当今社会,大部分技术创新成果是以发明创造的形式体现出来的。将发明创造公开,以换取可以通过执法程序得到充分有效保护的垄断,是现代专利制度特有的功能。这些公开的发明创造,都以专利文件的方式提交给了专利主管部门,形成了规模庞大的专利信息库。向公众提供专利信息服务,历来就是专利主管部门的重要社会职责。

  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于将知识的创造者或知识产权权利人视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主要对象,将维护创新者的既得利益格局作为主要目标。创新的内在逻辑及国内外的实践经验告诉我们,诸如华为这样的全球领先的创新企业,人工智能、新能源、新材料等全球性新兴产业,都有一个从小到大、从无到有的过程。能够带动全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创新主体,从来都不是那些处于“守业”阶段的成熟型大企业,而是处于“创业”阶段的成长型中小企业。中小企业的创新,需要不断学习和积累。作为普惠工程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其核心和基础便是向以中小企业为主的群众性创新创业提供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尤其是专利技术信息服务,进一步提高专利技术信息服务的便利化和可及性。《指导意见》将“强化对科技创新力量的公共服务支撑”作为首要的一条措施,明确要求将知识产权信息深度挖掘和分析利用贯穿于科技创新项目立项、技术研发、试验验证、推广应用等全技术周期,帮助科研团队优化研发路径、提升研发起点、实现高价值专利布局。要做到这一点,至少应从两个方面着手:

  一方面,应尽可能多地开放专利信息资源,改善现有专利信息系统和平台的效率和易用性,减少不必要的用户注册、验证等手续,提高系统响应速度,同时丰富信息资源,将专利文献及审查信息整合在一个平台上,以满足社会公众和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的基本信息需求。

  另一方面,应为社会化的专利信息商业性服务机构的发展提供便利,使之能够低成本、高效、即时地获取专利信息,以满足高水平创新者对专利信息的深层次、差异化的需求。同时,为促进人工智能在专利信息服务和创新支持中的应用,应着力消除在专利信息获取、大模型训练等方面的技术和法律限制,以鼓励和保障商业资本对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领域高质量、高水平人工智能化服务的投资。

  在提升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能力的过程中,有三个基本问题需要特别予以重视:

  首先,各级主管部门和公共服务机构应破除知识产权信息“私有化”“部门化”的观念,全面清理并消除影响知识产权信息自由流动的各种技术、商业和法律障碍,不得将知识产权基础数据和基本信息服务作为本部门、本机构营利的“资本”。

  其次,各级主管部门和公共服务机构应明确自身的定位,充分尊重并保障社会化、商业性机构在知识产权服务市场上的主体地位和作用,形成分工合理、互相支撑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以满足各种创新主体对知识产权服务的不同需求。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各种主体的创新活动在性质上属于市场行为,政府主导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应符合企业的运营逻辑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运行规律,使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与各种市场主体的业务流程相融合,紧紧围绕着各种创新主体的发展需求。要坚决清理避免脱离创新主体和市场主体实际需求的各种面子工程、政绩工程和诱使市场主体的投机、作假的各种项目,要以企业、行业及地区的经济效益指标的改进和提升作为考核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绩效的主要标准,使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更好地服务于新质生产力的发展。

  (作者系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

  


原文链接:http://www.nxzfw.gov.cn/zfxt/fxyj/202408/t20240826_9142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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