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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公安分局持续排查整治六类出租房屋重点问题

发布时间:2024-08-31 来源: 北京政法网 作者:佚名

  

  自夏季治安打击整治行动开展以来,近日,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以下简称通州公安分局)针对不按规定登记租住人员信息、出租住房存在治安隐患、单位承租住房供本单位职工居住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集中出租住房不符合治安管理规定以及违反规定出租短租住房等6类重点问题持续开展排查整治。

  工作中,通州公安分局积极组织局属各派出所社区民警深入辖区高频次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及时整改各类安全隐患,全力维护副中心“房安全、人安居”的治安环境。

  8月20日,通州公安分局新华派出所在对辖区吉祥园小区某出租房屋进行检查时,发现房屋出租人关某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关某罚款处罚。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8月19日,通州公安分局北苑派出所在辖区八里桥南街某出租房屋内查处一起治安违法案件,经进一步工作查明,该房屋出租人赵某未履行定期检查出租房屋使用情况等安全管理责任,致使出租房屋被利用从事违法活动,存在治安隐患。公安机关依法责令赵某限期改正,并给予其罚款处罚。

  法律法规:《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出租住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房屋符合国家和本市关于建筑、治安、室内空气质量等安全规定和标准;《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出租住房存在治安隐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8月19日,通州公安分局次渠派出所在对辖区瑞秀佳园二期某出租房屋进行检查时,发现赵某将该房屋用于违规经营短租房牟利。公安机关依法责令赵某停止出租,并给予其罚款处罚。

  法律法规:《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本市对按日或者按小时收费的短租住房实行区域差异化管理。首都功能核心区内禁止出租短租住房。其他城镇地区出租短租住房的,应当符合本市相关管理规范和本小区管理规约,无管理规约或者管理规约无相关约定的,应当取得本栋楼内或者同一平房院落内其他业主的一致同意。出租人应当与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短租住房的出租人应当在住宿人员入住前当面核对住宿人员身份信息,即时通过规定的信息系统申报登记信息。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出租短租住房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出租,对个人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民警提示:请广大出租房主、中介机构等责任主体认真履责,合法出租房屋,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做好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同时,呼吁广大市民群众对工作、生活中发现的不按规定登记信息、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等违法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反映,公安机关将在核实后对线索提供者予以奖励,并对个人信息依法严格保密,警民携手共同营造良好社会治安环境。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zz1/shaq/202408/t20240827_16675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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