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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金额高达160万!获刑!

发布时间:2024-08-31 来源: 江西政法网 作者:佚名

  半价就能买名酒

  心动了吗?

  案情回顾

  2021年底至2023年8月,张某使用低价散装白酒自行灌装在空酒瓶里,并包装成贵州茅台酒、国窖1573、五粮液等成品酒用于销售,销售金额为125万余元。

  2023年9月,张某聘请蔡某一起灌装假冒成品酒。张某负责原材料采购及成品酒销售,蔡某负责灌装及发货,销售金额为35万余元。

  经查,张某从中获利30万余元,蔡某未获利。案发后,张某、蔡某被抓获归案。公安民警从其租赁的民房中查获已经制作完成的贵州茅台、国窖1573、五粮液等假冒品牌成品酒共计400余瓶及相关制作工具。张某家属代为退赃31000元。

  法院审理

  上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蔡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系主犯;被告人蔡某系从犯。综合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

  广大经营者要依法诚信经营

  切莫掺假售假

  广大消费者购买商品

  要到通过正规途径

  以免被骗


原文链接:https://www.jxzfw.gov.cn/2024/0830/20240830595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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