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叉车集团纪委组织纪检干部集体学习新颁布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全面学习理解后形成了“三点学习共识”。
体现了严的基调不动摇。通过认真学习,一致认为《条例》充分体现了贯彻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方针方略,纵深推进国有企业反腐败斗争的战略部署,既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划定了行为底线,又要求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和单位加强日常监督,对违法行为坚决查处、严肃追责,强化震慑效应,不断释放出全面从严的强烈信号。
体现了监管与鼓励担当相统一。《条例》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三次全会精神,从处分原则、处分适用、处分程序、鼓励担当作为等方面落实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促进营造积极健康、干事创业的政治生态和良好环境,更好激发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条例》规定给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集体讨论决定,坚持宽严相济、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坚持法治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保障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条例》规定任免机关、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确对待、合理使用受处分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实现了尊重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营造出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
体现了“三个区分开来”相关要求。《条例》将“三个区分开来”要求转化为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规定属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从轻或者减轻给予处分。《条例》规定调查中发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侮辱诽谤,造成不良影响的,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澄清事实,及时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安徽叉车集团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