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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亡债未消,欠款谁承担?

发布时间:2024-09-03 来源: 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

  人亡债未消 欠款谁承担

  法院:继承人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记者 林珊 通讯员 黄美榕

  债务人突然去世,留下大额银行欠款该由谁承担?日前,永泰县人民法院调解两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因经营超市缺乏资金,林某于2015年1月向永泰某银行申请授信额度2万元的个人贷记卡,又于2022年8月向该银行申请借款15万元。借款约定由其妻子朱某作力共同借款人,由其儿子林某甲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23年11月,林某突然去世,未留下遗嘱和遗赠抚养协议。两个女儿林某乙、林某丙均出具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夫妻名下一套共同房产由妻子朱某继承。林某去世后,朱某日常靠打零工维持生活,林某甲无正式工作,一家人还款吃力。

  为追回林某个人尚欠的贷款本息3万余元以及林某与妻子共同借款尚欠本息16万余元,银行向朱某、林某甲以及林某的其他直系亲属多次催讨,均无果。银行遂将朱某、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一家四口诉至永泰法院,要求朱某偿还尚欠借款本息16万余元,林某甲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各继承人在继承林某遗产的范围内分别对尚欠款项3万余元和16万余元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向银行释明,林某乙、林某丙已公证放弃继承,对林某的债务依法不负清偿责任。朱某、林某甲的唯一住房变现较困难,家庭经济较拮据,但还款态度积极,银行可以考虑分期还款计划。而后劝解两案被告人,继承人应当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要想保住唯一住房,需协商还款方案。

  经调解,银行撤回对林某乙、林某丙的起诉,林某尚欠的个人贷记卡透支本金由朱某、林某甲分期还清;林某与朱某的共同借款本金由朱某分期还清,林某甲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笔借款的利息均不再主张。

  法官说法

  放弃继承权则不继承债务

  自然人死亡,其生前合法的债权债务不会随之消灭。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债权人去世后,其合法债权会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继承人可依法向债务人请求履行还款义务;债务人去世后,继承人可以选择是否接受继承,如果继承则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的生前债务,而非无限清偿责任,若放弃继承权则不继承债务。继承人自愿偿还的,属于权利自治范畴,法律对此不进行干预。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表示,必要时可以办理公证。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责任编辑:林少颖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4/pufashuofa_0902/472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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