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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骑行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谁担责?

发布时间:2024-09-07 来源: 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

  吴先生:我父亲在路上被骑着共享电动车的一位小学生撞伤,对方未满16周岁。请问,这起交通事故该由谁担责?

  【解答】

  马晨曦(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吴先生,您好!根据《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因此,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使用共享自行车;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使用共享电动自行车。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由此,您可以要求小学生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邱玉香 廖翠华 整理

  责任编辑:林少颖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4/pufashuofa_0905/474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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