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以兰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兰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叮叮”,手机连续传来提示音,两条银行卡转账扣款信息,让陈某某从午后困意中顿时清醒。“我没有操作转账,是哪里出了问题?”察觉到异常,陈某某迅速翻看其他银行卡的提示短信,果然发现名下信用卡在不久前也有一笔未知消费扣款记录。
“是信息被盗了?还是密码泄露了?”“难道是刚刚办的那张信用卡导致的?”陈某某回想起,上个月某银行上门办理信用卡业务,因不熟悉操作流程,自己曾将手机交由业务员代为办理,其间被多次要求配合人脸识别验证,且操作时间较长。意识到自己可能被盗刷了银行卡,陈某某立刻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查,2024年1月至3月,被告人兰某某为谋取利益,在为陈某某、李某某办理银行信用卡业务过程中,以查看被害人支付宝芝麻分征信为由,获取被害人手机验证码后,用自己手机登入被害人的支付宝账号,并要求被害人配合人脸验证,随后通过扫码支付等手段,盗走被害人陈某某、李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2万余元。
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兰某某主动退出近一半的赃款,但剩余钱款依旧难以追回。随着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承办检察官充分发挥打击犯罪与司法教育的双重职能,深刻释法说理,使兰某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深感懊悔。之后,检察官多番联系兰某某家属,最终成功为被害人挽回剩余损失。
检察官提醒:
电子支付已成为日常主流支付方式,广大群众应保管好个人信息,守好自己的电子“钱包”,切勿轻易将手机交由他人代为操作,或将验证码、二维码等重要信息透露他人。若遭遇账户被盗刷事件,应立即挂失并报警。(王正金 陈欣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