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检分立的制度探索
——《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民字第六二号)》
(收藏于延安革命纪念馆)
(图片提供:延安革命纪念馆)
这是《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民字第六二号)》(下称《命令》),三级文物,收藏于延安革命纪念馆。
根据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第一次大会关于健全检察制度的决定,1946年10月19日,陕甘宁边区政府发布命令,设立“陕甘宁边区高等检察处”。《命令》对各级检察机关的职权、组织、领导关系作出了明确规定。
各级检察机关的职权是:(1)关于一切破坏民主政权,侵犯人民权利的违法行为的检举;(2)关于各级公务人员触犯行政法规的检举;(3)关于违反政策之事项(如违犯租田条例)的检举。以上三项的检察结果,是属于违反法律的,即向各同级法庭提起公诉;是属于行政处分的,即送达边区政府核办。从上述职权范围来看,检察职权已经突破《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关于检察员职权的规定,超越刑事司法领域,对法律法令政策正确实施进行监督的内涵更为彰显。
各级检察机关的组织:(1)边区高等检察处,设检察长一人,检察员二人,主任书记员一人,书记员二人;(2)各分区设高等检察分处,设检察员一人,书记员一人;(3)各县市设检察处,检察员一人,书记员一人。小县则仅设检察员一人。
各级检察机关的领导关系:(1)高等检察处受边区政府之领导,独立行使职权;(2)各高等检察分处及县(市)检察处均直接受高等检察处领导。
《命令》的颁布是陕甘宁边区在检察制度上迈出的重大步骤,在检察体制上实行审检分立,改变了审检合署、配置检察官的做法,高等检察处受边区政府领导,独立行使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