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潘,今年早稻收成怎么样?”见到正在晾晒稻谷的老潘,赣州市寻乌县检察院检察官朱红斌笑着和他打招呼。 “是你们来啦!快进来坐,喝杯茶。”老潘赶紧招呼朱红斌几人进屋。此时热情的老潘,和之前的愁容满面可谓判若两人。 二十九年前的合同引发纠纷
1995年,寻乌县某乡引进了某项目,与村民签订《征用土地合同书》,以支付一次性补偿款的形式从相关村民处获得相应山林、水田等土地的使用权。 但是,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协议外占地使用的情况,对当地农作物灌溉造成一些影响。于是,没有拿到补偿款和灌溉受到影响的村民要求补偿,项目方坚持自己是按照合同约定行事,拒绝了村民要求。 当地调解无果,老潘等人提起诉讼,判决结果让村民拿到了一定数额的补偿款,但与村民预期的有差距。 同时,村民还认为民法典、土地管理法等法律颁布后,1995年合同约定的“一次性补偿方式获得永久租赁土地”的条款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应当确认合同无效,并重新对租赁山林期限及租金协商约定。 于是,老潘便叫上几个村民一起来到赣州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不符合监督情形,但有调解的可能” 赣州市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副主任张嘉接访了老潘几人。 “其他类似项目和别人签的合同都约定了明确的租赁期限,补偿金数额也明显更高。”一见面,老潘便表达了心中的不满。 张嘉了解到,村民主要对补偿款和合同约定的时间不满意。因该合同签订时间为1995年,属于民法典实施之前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效力判定不以民法典为依据,因此不适用租赁期不得超过二十年和不定期租赁合同可随时解除的规定。 “该案不符合监督情形。但如果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的话,矛盾还是摆在这里,或许应该再找项目方了解一下他们的想法。”想到这里,张嘉对老潘几人说:“你们的意思我明白了,材料我也看了。要不这样,你们先回去,我再了解一下情况。你们留个电话,我到时候再跟你们联系。”老潘几人相互看了一眼,将信将疑地在纸上写下电话。 张嘉很快便和项目负责人联系上了。对方明确表示有和解的意愿,目前双方无法就补偿金额达成一致,希望检察机关能从中调解。 企业轻装上阵,群众舒心生活
依托“全市检察机关一体化办案工作机制”,张嘉联系了寻乌县检察院朱红斌成立一体化办案团队,再次走访村干部和当事人,并来到现场进行察看。 做好这些准备工作后,张嘉拨通了老潘的电话,和他约定好时间,组织村民代表与项目负责人进行调解。 调解会上,检察官首先将案件法理讲清楚,引导当事人认可正确的裁判结果;在此基础上,将双方立场依据和利益诉求的道理谈透彻,明确合理诉求,逐步消除彼此的猜忌和误解;最后,从双方利益平衡点、情理认同点出发,将案涉矛盾的情理聊明白。 双方最终达成检察和解协议,对用地补偿款及重新约定租赁金额形成一致意见,约定项目方每年向涉租农户支付4000元山林租赁费并支付相应补偿款,村民撤回监督申请。 “我今天是带着现金来参加调解的。检察院这么用心帮我们解决问题,我也要拿出我的诚意来。问题解决了,我们经营也少了很多负担。”项目负责人一边把2万元递给老潘,一边笑着对朱红斌说。 至此,这场长达二十多年的合同纠纷终得化解。 2023年,赣州市检察院在全市检察机关开展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检察实践“寻乌模式”专项活动,将人员、服务、法治文化下沉到基层,推动矛盾纠纷化解在当地、化解在基层,搭建起司法为民“暖心桥”。 自活动开展以来,共促成民事检察和解案件660件,解决了一批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