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5日,修改后的慈善法正式施行。
规定政府负有扶持慈善事业发展之责是本次修法的一大亮点。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会长郑功成介绍:“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给予税收优惠,提供财政支持(购买服务),实行慈善荣誉褒奖,以及搭建慈善信息平台、健全信用记录等多种相关服务,这是我国慈善事业获得更大发展的重要条件。”
此次修法对慈善组织各方面行为作出了更加严格、科学的要求。慈善组织的募捐成本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监管重点。此前,慈善法仅规定了管理费用,而未规范募捐成本,曾有网友反映“花10万元办募捐晚会最后筹到1万元”。“如今法律规定,以‘最必要原则’对慈善组织的管理费用和募捐成本提出要求,这一修改有助于提醒慈善组织精准设计项目,规范开展募捐,审慎使用资金,降低募捐成本,提升社会效益。”中国慈善联合会副秘书长张晓青说。
“如今,个人通过网络求助的现象明显增多,这在帮助大病患者筹集医疗费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乱象,对整个行业的公信力产生消极影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石宏说。
据介绍,各网络平台开通的个人大病求助通道,在过去,不被认为是法律上的慈善活动,仅受民法典、刑法和相关法规规制,缺乏专门指导和监督。此次慈善法修改,在附则中对个人求助行为及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作出约束,一方面要求求助人和信息发布人应当对信息真实性负责,不得通过虚构、隐瞒事实等方式骗取救助;另一方面明确从事个人求助网络服务的平台应当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对通过其发布的求助信息真实性进行查验。
“以往多次重大灾难或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中,社会各界踊跃捐款捐物,但慈善领域因缺乏应急机制,有时陷入难以有效对接的困境。”郑功成说。此次慈善法修改,总结近年来重大突发事件应对中慈善活动开展的经验教训,吸收地方立法中的好做法,并与既有相关法律法规协调衔接,作出相应制度安排。“例如,法律明确要求当地政府提供需求信息,能有效避免不符合灾区需求的物资捐赠,进而提升慈善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