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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讲堂丨如何根据《条例》认定处理在乡村振兴领域刁难群众、吃拿卡要行为

发布时间:2024-09-11 来源: 广东省监察委员会 作者:佚名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贯彻党中央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与时俱进在第一百二十二条将“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行为调整表述为“乡村振兴领域”侵害群众利益行为,依然作为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形予以规定。精准认定处理该行为,应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理解条文内涵。刁难群众,主要是指党员公职人员对应当为群众办理的事项长期视而不见或故意拖延不办,想方设法出难题、设障碍,使本来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和条件顺利办理的事项无法办结。吃拿卡要,通常是针对党员公职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向管理服务对象索取好处行为的形象刻画。“吃”,主要是贪图享乐,接受管理服务对象提供的宴请;“拿”,一般是借手中的管理权、执法权等,强拿硬占群众的物品;“要”,通常是借办理涉及群众事务之机,通过主动提要求、私下暗示等方式向管理服务对象索要财物;“卡”则是利用职务便利有意刁难管理服务对象,给来办事的群众制造障碍,“卡”的目的多是吃、拿、要。这些在服务群众过程中“使绊子”“捞油水”“拿好处”的行为完全背离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本质上是把服务群众的职责当作管理群众的特权,借机以权谋私,损害群众利益,必须予以严肃处理。

  区分刁难群众行为和不正确履职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群众纪律重在维护党群、干群关系,违反群众纪律行为实质上侵犯的是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工作纪律重在保障党的工作顺利进行,违反工作纪律行为实质上侵犯的是各项工作的正常秩序。准确区分二者关键要看侵犯的客体情况,综合考虑主观动机、客观表现、常见领域、造成后果或影响等因素准确认定。比如,某市新农村建设办公室主任严某在介绍施工队给某村被拒后,在审核相关乡村振兴建设项目申请材料时,故意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让村民代表辗转来回数次,并长期未按进度拨付资金,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本案属于发生在民生领域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要坚持人民立场来研判和分析,准确把握问题实质。从主观动机来看,严某宗旨意识淡薄,对群众诉求麻木敷衍,未把群众冷暖放在心上。从行为特征来看,严某在履职尽责过程中漠视群众利益,不仅没有按照政策规定为群众排忧解难,反而利用职务便利以权谋私。从后果影响来看,严某的乱作为导致乡村振兴建设项目正常推进受阻,不仅贻误工作,还侵害群众利益、伤害群众感情,严重损害党群干群关系,损害党和政府形象和公信力。因此,严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违反群众纪律,适用《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予以处理,更能体现惩治和教育效果相统一。

  把握违纪行为与违法犯罪行为的界限。党员干部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利用职权吃拿卡要,若其索要财物数额较大达到犯罪金额的,应以受贿罪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相关规定,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多次索贿的情节,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实践中,吃拿卡要可能涉及人数较多,在具体办案过程中,要根据个案具体情况,研判是否具有相应情节,对案件事实精准定性,准确适用“四种形态”进行处理。比如,某乡镇残疾人联合会专职委员朱某利用职务便利,在办理扶持农村残疾人发展生产项目等专项补贴资金事项过程中,先后十余次向多名残疾人及家属索要好处费共计2.5万元。此外,朱某还对未给予其好处费的其他群众横加指责、粗暴辱骂,并在办理专项补贴事项中刻意刁难。在处理过程中,考虑到朱某涉案金额虽然不满三万元,但其具有多次索贿等从重情节,且造成恶劣影响,经地方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给予朱某开除党籍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一是注意认定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中央纪委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集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工作意见》明确了在联系服务群众方面,重点整治群众反映强烈的漠视群众利益和疾苦,对群众合理诉求推诿扯皮、冷硬横推等问题。对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行为,需从本质上判断是否属于党员干部漠视并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若符合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特征,可认定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二是注意党纪政务重处分相匹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同样规定了公职人员在管理服务活动中不得故意刁难、吃拿卡要。党员公职人员有上述行为同时触犯《政务处分法》时,可以同时适用《政务处分法》给予其政务处分。三是注意涉案财物处理。在吃拿卡要行为中,群众属于受害方,如果将违纪行为所获财物予以收缴,无法有效保障群众的切身利益,也无法实现重建党群和干群关系的目的。因此,在办案过程中应高度重视对涉案财物的处理,及时按规定将相关财物退赔给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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