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辽宁朝阳管某伟等人操纵证券市场案
2020年8月,辽宁公安机关对管某伟等人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立案侦查。案侦发现,2019年9月至11月,管某伟、智某博、叶某明、郑某胜等通过场外配资获取并控制70余个股票账户,利用资金、持股优势,以低位建仓、对倒拉抬、连续交易等手段操纵“XX时尚”股票,致使该股票股价短时间上涨43.47%,偏离上证综指47.46%,该团伙非法获利1.02亿余元。2022年8月,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管某伟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万元。其他涉案11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七年不等,并处罚金。
辽宁抚顺郑某胜等人操纵证券市场案
2020年8月,辽宁公安机关对郑某胜等人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立案侦查。案侦发现,2019年11月至2020年9月,郑某胜等人通过连续交易、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间进行交易等方式,利用其控制的80余个证券账户先后操纵“XX食品”“XX包装”股票。期间,郑某胜还伙同陈某等人通过网络直播对“XX包装”股票作出投资建议,鼓动投资者买入,郑某胜等人则进行反向卖出,顺利完成“出货”。经统计,郑某胜等人非法获利共计2亿余元。目前,相关人员已移送抚顺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法律分析:关于“连续交易”操纵行为的性质认定
“连续交易”操纵又称“坐庄”操纵,是典型的操纵手法,操盘方需要筹集大量资金,并利用多个证券账户在市场上拉抬目标股价,诱使投资者追涨跟进,待股价达到一定高度后再出清收割获利。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的,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情节严重的,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上述两起案件中,犯罪团伙均在一定期间内利用自身资金、持股优势,连续集中买卖目标股票,其行为可大致分为“逐步建仓、维持股价”“持续加仓、拉升股价”“密集申报、完成出货”等几个阶段,具备影响或者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情形,符合“连续交易”操纵行为特征。
关于“连续交易”操纵“情节严重”的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具有“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量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十以上,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操纵证券市场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上述两起案件中,涉案账户组在操纵期间的股票持仓量和交易量均已构成“情节严重”情形。
关于共同犯罪的认定
合谋“坐庄”操纵,不仅有多个操纵团伙选定目标股票后按约定同步交易,配资中介和荐股“黑嘴”还与操纵团伙形成共同利益体,配资中介提供配资和账户的同时还出资参与操纵,并按照出资比例分取利润,在“出货”阶段,荐股“黑嘴”明知操纵团伙行为,还通过网络群聊、直播间等方式诱骗投资者高价买入,帮助其高价抛售股票获利,涉嫌构成操纵共同犯罪。上述案件中,办案单位调取了多维度涉案信息并进行综合分析,还原刻画出团伙组织架构及成员角色分工,锁定了多个操纵团伙合谋勾结实施共同犯罪的关键证据。
案件点评
该两起案件系公安机关会同证监稽查部门联合情报导侦的典型,双方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强化行刑衔接,提升工作合力,有效精准地收集各类证据,提高了研判和侦办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