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加入法治资讯网!

法治资讯网

网站首页

当前所在:首页 > 法治舆情 > 长治中院一案例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

长治中院一案例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

发布时间:2024-09-11 来源: 山西长安网 作者:佚名

  近日,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李晓平主审的杨某亭受贿案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据悉,该案例为长治中院首个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的案例,也是全市法院首个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刑事案例。

  人民法院案例库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建设的案例资源库,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和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入库的参考案例,能够最大限度发挥权威案例促进法律正确统一适用、深化诉源治理等效能,更好地服务司法审判工作。目前,全市法院共有两个案例入选。

  关键词:

  刑事 受贿罪 违法所得 合法财产 转化 按份额追缴

  案情简介

  2001年上半年至2017年中秋节,被告人杨某亭利用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土地出让、项目审批、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取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1470万余元。其中涉案一套房产,由杨某亭本人支付30万元定金,剩余房款695.31万元由行贿人支付。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19日作出(2022)晋04刑初11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杨某亭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四十万元;二、对调查机关已追缴的被告人杨某亭受贿犯罪所得赃款赃物及收益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中,对调查机关查封的房产应当追缴处置时房产价值中受贿款项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杨某亭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根据刑法相关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应当一并追缴。杨某亭所购涉案房产,其本人仅支付30万元定金,其余房款系行贿人支付。调查机关对涉案房产予以查封,在确定追缴数额时,应当追缴房产价值中受贿款项对应的份额以及相应收益。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一般应当追缴原物。原物已经转化为其他财物的,追缴转化后的财物。违法所得与其他合法财产共同转化为其他财物的,只追缴与违法所得对应的份额及相应收益。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第1款、第64条

  一审: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晋04刑初11号刑事判决(2023年10月19日)

  来源: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原文链接:http://www.sxpeace.gov.cn/article/1d17cbbe9d1b44988971e4c9df5756e1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法制项目简介 本网招聘 本网概况 联系我们 会员服务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广告服务 投稿服务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法治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法治资讯网 fzzx.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3382908、010-56212745,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