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加入法治资讯网!

法治资讯网

网站首页

当前所在:首页 > 依法行政 > 搀扶老人反遭诬陷殴打,能否追究其法律责任

搀扶老人反遭诬陷殴打,能否追究其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24-09-15 来源: 湖南省公安厅 作者:佚名

  近日,在江西省抚州市,17岁小伙孟欣轩在路上遇到醉酒老人摔倒在地。孟欣轩上前搀扶,并联系其家属。这名老人却诬陷是孟欣轩骑车撞倒他的,甚至当着警察的面多次掌掴孟欣轩。随后,该老人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

  “老人自己摔倒诬陷殴打扶人少年被拘”的话题登上微博热搜,引发众多网友热议,许多网友对于被扶老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诬陷、能否进一步追究老人的法律责任表示疑问。

  搀扶摔倒的老人反遭诬陷殴打,能否追究老人的法律责任?对于“扶老人”这一类做好事行为,法律上有哪些保障性的规定?现实中应该如何“正确扶老人”避免被讹?本期【你问我答】,由《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于扬舟对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孟欣轩搀扶老人遭诬陷殴打,能否追究老人的法律责任?

  答:就本案而言,孟欣轩可以追究老人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本事件中,该名老人因殴打他人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同时,老人诬陷孟欣轩这一行为,虽然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因证据不足等原因难以认定为刑事犯罪中的诬告陷害罪,但从民事角度来看,其行为可能构成对孟欣轩名誉权的侵犯,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老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因此遭受的精神损失等。

  现实社会中,如果有明知不是他人造成的损害而讹诈他人的行为,那么则可能涉嫌触犯刑法,构成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本案系误会产生,因此,对于殴打他人的行为应予以治安处罚。

  对于“扶老人”这一类做好事行为,法律上有哪些保障性的规定?

  答:民法典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这意味着,当好心人在扶老人或实施其他保护他人的行为过程中,若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比如因阻止老人被车辆碰撞而自己受伤,那么侵权人(如肇事车辆方等)需承担责任。若找不到侵权人或侵权人无力承担责任时,被救助的老人作为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从而保障救助者后续治疗、康复等方面的权益。

  民法典同时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条规定被称为“好人条款”或“见义勇为条款”。例如,在扶老人时,即使因意外情况,如老人身体状况特殊等,导致老人受到一些损害,只要救助人是出于善意且自愿实施的紧急救助行为,就无需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解决了很多人担心的“没扶好反被讹”的问题,让人们在面对需要帮助的老人时,能够更加放心大胆地伸出援手,而不必过度担忧可能带来的赔偿风险。

  此外,一些地方性法规也对“扶老人”等行为的保障作出了进一步规定。比如《杭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规定,若被救助人主张其人身损害是由救助人造成的,举证责任应由被救助人承担,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依法由被救助人承担不利后果。救助人因被救助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而发生费用的,有权依法向被救助人追偿。这就有效避免了救助者被无端指责和诬陷,要求被救助人必须拿出切实证据,否则就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从证据规则上对救助者进行了保护。

  现实中,应该如何“正确扶老人”避免被讹?

  答:首先,观察老人情况科学施救。遇到老人跌倒,先不要急于扶起,要认真观察老人的情况,并尝试呼救看看附近有没有专业医疗人士,并且拨打急救电话。因为每个人的身体状况和摔倒的情况都不一样,观察老人情况并寻求专业的医疗人士帮助,有助于让老人得到及时且专业的救助。

  同时,尽量寻找第三人共同施救。在帮扶跌倒老人时,可以寻求第三者的帮忙,一方面可以共同对老人实施救助,更好地救助老人。另一方面一旦出现老人认错了损害人或者出现故意讹诈的情况也可以和第三人相互作证,避免出现纠纷。

  此外,还可以通过拍摄施救过程保留视频证据。在施救过程中观察周边是否有视频监控等设施,或者在不影响他人隐私权益的情况下,要尽可能保留物证,利用手机、数码相机等摄影器材,可以拍摄照片,留下现场原状,或者拍摄视频、录音等留下施救过程,可以当作日后维护自身权益的证据。

  最后,律师提醒,施救者在救助老人的时候一旦遇到“碰瓷人”,一定要积极主张民事权利,不仅能够保障自身的权利不受侵害,也让“碰瓷人”受到相应的处罚。




原文链接:http://gat.hunan.gov.cn/gat/ztzl2/fzyd/yasf/202409/t20240911_33452554.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法制项目简介 本网招聘 本网概况 联系我们 会员服务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广告服务 投稿服务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法治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法治资讯网 fzzx.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3382908、010-56212745,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