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公安厅交警总队高支队乌拉泊大队
公安行政处罚告知书
告知单位:高等级公路交警支队乌拉泊大队
告知人:唐龙、张伟
被告知人:姚*力
被告知单位名称:无
法定代表人:无
告知内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4年08月08日15时34分,姚*力驾驶牌号为新AS1H56的小型汽车行至Z422线原连霍高速分支1公里处,实施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执勤民警执法记录仪拍摄视频、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查询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2、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对姚*力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拟决定给予姚*力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
高支队乌拉泊大队
2024年0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