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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培训班受伤 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发布时间:2024-09-15 来源: 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

  孩子在培训班受伤 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法院:培训机构和本人均需担责

  □记者 邱玉香 通讯员 傅晓平

  每逢周末和寒暑假,许多家长都为孩子报了各种各样的兴趣班。当孩子在培训机构受伤,损失由谁来承担?近日,上杭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

  2023年2月,6岁的李明(化名)在某公办培训机构参加画画培训班。2023年2月25日上午,上课期间,李明向老师报告出教室上厕所,在上完厕所后逗留在三楼走廊及草坪玩耍,攀爬走廊防护栏,在凌空的防护网行走后坠落受伤,被送往医院救治并进行骨折手术,术后康复治疗154天。2023年10月,经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明为伤残十级。因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今年3月,李明的父母将培训机构诉至法院,要求培训机构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0余万元。

  法院审理

  培训机构和本人均需担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教育机构对学员具有教育、管理职责。培训机构虽对事发地点安装有防护栏、防护网和警示标志,但已安装10余年,培训机构未证明防护设施具有足够的防护能力。且李明上课期间离开教室至跌落受伤10余分钟,上课老师未及时寻找、监管,对其在危险区域实施危险行为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存在管理疏漏,培训机构所举证明不能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对李明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事发时系上课时间,李明上完厕所后在草坪玩耍逗留不及时返回课堂,并攀爬防护栏,在凌空的防护网行走,该区域并非学校正常行走或玩耍游戏区域,故其摔伤自身具有一定过错,李明及其法定代理人应自担部分责任。故判决培训机构对李明的损失承担80%责任,李明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担20%责任。该案经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未成年人安全需要多方守护

  未成年人安全需要学校、家庭、社会多方共同守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教育机构应承担监护、管理和保护职责,除非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否则发生损害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孩子虽在校,但家长也有责。对未成年学生的安全监管教育义务不仅仅在学校,其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亦应依法履行教育、管理和保护的监护职责,通过平常的教育、监管强化孩子安全意识,避免实施危险行为。

  责任编辑:林少颖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4/pufashuofa_0914/477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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