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德安法院对一起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刘某、朱某桥、袁某等3人犯催收非法债务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十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三万元至一万元不等的罚金。 此外,被告人刘某、袁某另犯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和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催收非法债务罪并罚,对刘某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对袁某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基本案情 2012年至2018年,被告人刘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从事高利放贷,并先后纠集朱某桥、袁某等人加入,其中刘某决定借款催债事宜,朱某桥、袁某和刘某共同出资借款并在刘某带领下以暴力、胁迫、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侵入他人住宅、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等方式向借款人、担保人及其家属催收非法债务,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刘某为首,朱某桥、袁某等人积极参与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法官提醒 国家明令禁止高利放贷。采取非法手段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催收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对打击暴力催收行为和规范借贷市场效果明显,时刻警醒催收人员应采取合法手段进行催收,切莫使用暴力、软暴力等手段进行催收,否则可能身陷囹圄。同时,提醒广大群众,应通过正规途径借款,避免遭受财产损失,还面临因此导致的家破人亡。如果遇到暴力催收,应及时报警,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催收非法债务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