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高院联合省妇联印发《关于加强困难妇女司法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加强对我省涉诉困难妇女群体的救助帮扶。
《实施意见》聚焦当前司法救助以发放救助金为主、救助模式单一的问题,将妇联组织心理疏导、就业培训、社工服务等综合救助帮扶与司法救助相结合,构建多元救助格局,实现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有效衔接。同时,建立救助线索双向移送协作机制,各级法院在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妇女进行司法救助后,会将线索移送至同级妇联组织,由妇联组织开展综合救助帮扶;妇联组织在工作中发现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困难妇女后,也可将线索移送至同级法院,由法院开展司法救助。
《实施意见》明确了救助范围:一是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造成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二是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三是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四是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五是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其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六是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陷入生活困难的;七是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受害人陷入生活困难的;八是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困难妇女。
“保障妇女权益需要多方合力。”省高院副院长姜敏表示,各级法院和妇联组织在联动协作、用足各项便民利民法律规定和政策的基础上,还要积极协调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引导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困难妇女的多元救助格局。(记者 陶玉琼 见习记者 苏欣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