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修正草案今天首次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于2018年3月20日审议通过监察法,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制度成果。监察法的出台对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实现对公职人员的监察全覆盖发挥了重要作用。
监察法实施以来,反腐败斗争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对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提出新的要求,迫切需要与时俱进地对监察法作出修改完善。修改监察法是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是巩固拓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果的重要举措,是解决新形势下监察工作中突出问题的现实需要,是推进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的有力保证。
此次监察法修改工作主要把握以下原则:一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自觉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开展修法工作。二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实践反映的突出问题,对法律制度堵点实施“定点爆破”,力争以小切口解决大问题。三是坚持系统观念。与近年来新制定或者修改的纪检党内法规和监察法律法规相衔接,保证制度之间协调联动。四是坚持科学修法。保持监察法总体稳定,根据党中央部署和形势发展要求作必要修改,保持基本监察制度顶层设计的连续性。
修正草案共二十三条,主要内容包括完善监察法总则和有关监察派驻的规定、完善监察措施和监察程序、充实反腐败国际合作相关规定、强化监察机关自身建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