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湘潭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一起涉知识产权案件,通过深化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开展行刑反向衔接,加强与行政机关的协调配合,切实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全面提升知识产权综合保护质效。 2022年8月至2023年6月期间,李某某明知是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为获取非法利益仍予以销售,至案发,李某某共计对外销售非法制造的“花花公子”等注册商标标识数量3万余件,非法获利6千余元。湘潭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李某某的行为侵犯了企业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涉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为提升司法公信力,增加检察办案透明度,湘潭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上述案件时组织召开了公开听证会,由案件承办检察官介绍案情,听证员、人民监督员就案件关键点向案件申请人进行提问,最后,听证员、人民监督员进行评议,并形成评议意见,均同意检察机关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听证会后,湘潭县人民检察院综合考虑全案事实及证据,认为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为避免“一放了之”“不刑不罚”的情况,准确有效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湘潭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后,通过开展行刑反向衔接,及时将线索和证据移送至湘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并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让被不起诉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湘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后对李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1万余元。 “行刑反向衔接”是指检察机关在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认为对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提出检察意见,移送行政主管机关处理的制度。行刑反向衔接可以与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互补,对不起诉的轻微刑事案件提出检察意见,以行政处罚避免不起诉即无处罚的现象,既给被不起诉人改过自新的机会,也让其为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积极探索涉知识产权案件综合履职既实现了对违法者“罚当其错”,又能有效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切实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是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内在要求。下一步,湘潭县人民检察院将以“检察护企”专项行动为有力抓手,在检察履职中用好“三大法宝”,坚持做到“三个善于”,科学运用“三个结构比”,以高质效检察履职更好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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