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3年,男子甘某志作为某科技有限公司的交通引导员,在高速公路上引导过程中,突然被疾驰而过的车辆撞亡。经与事故方及施工单位磋商处理,得到交通事故赔偿款900000元。 经查明,该男子未婚未育、父母早已去世、只有兄弟姐妹九人,其中大姐甘某华于2018年去世,生前生育有子女三人分别为李一、李二、李三。现甘某志的兄弟姐妹因对该交通事故赔偿款的分割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而引发纠纷。 法院审理 上栗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甘清某、甘某香、甘爱某三人以自己系死者甘某志的兄弟姐妹,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死者甘某志的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本案应定为共有物分割纠纷。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甘某户分割本案共有物的24%,甘某华的子女代位继承其母亲应分得的5%份额,甘清某分割本案共有物的11%,其余六兄弟姐妹各占共有物的10%。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死者甘某志的大姐甘某华先于其去世,其子女是否有权对本案的共有物参与分割;二是原、被告与死者甘某志生前的生活紧密程度如何。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因死者甘某志父母已去世,也无配偶和子女,应参照遗产分配顺序,其兄弟姐妹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可以分配甘某志的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虽然不是遗产,但在分割过程中,一般参照法定继承进行分割。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在参照法定继承分配原则的前提下,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本案中李一、李二、李三作为甘某华的子女,系代位继承人,有权主张死亡赔偿金的分割,并且除三原告甘清某、甘某香、甘爱某外其他原告和被告均同意甘某华的三子女参与分配,故本院认为李一、李二、李三作为甘某华的子女,系代位继承人,可以作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有权对共有物进行分割。 关于争议焦点二,本院认为,本案的共有物为甘某志的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本质上不属于遗产,对死亡赔偿金的分配,需要根据亲属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状态、紧密程度及经济依赖性等因素进行适当分配。 结合本案,死者甘某志自成年后,一直在外自谋生计,与其兄弟姐妹均聚少离多,原、被告的父母去世时甘某志年仅14岁尚未成年,其与同样尚未成年的原告甘某泉、甘某香三人一起跟着被告甘某户生活,当时被告甘某户作为户主实际承担了对未成年弟妹的抚养责任,因此甘某志与被告甘某户一起生活的时间相对于其他原告来说更长,从本院调查的侧面证据亦可反应。同时,在甘某志出事后原告均委托被告甘某户全权处理相关事宜,甘某户在处理死者甘某志的后事过程中承担了全部事务的主要责任,因此被告甘某户相对可以多分,本院酌情认定被告甘某户分割本案共有物的24%。死者甘某志共有兄弟姐妹9人,其中大姐甘某华出嫁成家较早且已于2018年去世,因此死者甘某志与大姐甘某华的亲密程度较其他兄弟姐妹而言相对较弱,本院酌情认定甘某华的子女可分割共有物的份额为5%;经本院实地走访了解,结合本案证据,可以认定原告甘清某对死者甘某志生前生活方面给予了一定的照顾和帮扶,相比来说原告甘清某对甘某志稍好,本院酌情认定原告甘清某占共有物的份额为11%;其余原告甘某香、甘爱某、甘某兵、甘某现、甘某常、甘某泉均各占共有物的10%。 法官说法 死亡赔偿金是受害人死亡后赔偿义务人支付受害人近亲属或者法定继承人的财产损失,是死者近亲属的财产,属于死者近亲属共有。在分配时,首先应由死者的近亲属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遗产继承顺序进行合理分配。原则上由其家庭生活成员共同取得,应按照家庭共同生活紧密程度和依赖程度进行分配。 因本案死者甘某志的父母已去世,其无子女、配偶,故应参照遗产继承的顺序,其兄弟姐妹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可以分配甘某志的死亡赔偿金。分配该笔款项时,可以比照公民死亡后遗产的分配方法结合当事人的具体情况酌情处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第三百零四条第一款: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