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新干县人民法院积极发挥审判职能,依法审理涉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不断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危害食品安全等违法犯罪打击力度,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现发布3起典型案例。 一、肖某诉某烟花制造公司、刘某清等产品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李某、刘某系夫妻关系,从事烟花爆竹批发及零售。2023年1月21日(2022年农历除夕),肖某的母亲在李某经营的烟花爆竹专卖店购买过年燃放的烟花爆竹。当晚19:30分许,肖某在手持烟花燃放过程中,燃放的烟花从中间爆炸,炸伤肖某的右手。受伤后,肖某的家人立即通知了李某、刘某夫妇,李某在第一时间赶到了事故现场,并将肖某送往新干县人民医院救治,后转送至南昌大学第四附属医院住院治疗。 炸伤肖某的烟花外包装上文字均为外文,无中文标识,其中印有RCF1815等字样。李某销售的涉案烟花系向刘某清购进,刘某清系烟花销售中间商,涉案烟花由刘某清直接从某烟花制造公司购进。事发后,李某将烟花爆炸伤人的事情告知了刘某清,刘某清又将烟花在新干、奉新等多地爆炸伤人的事情告知了某烟花制造公司。之后,刘某清和李某共同赶到某烟花制造公司,对烟花爆炸致人身伤害进行协商,某烟花制造公司向刘某清支付了事故处理赔偿款50000元,刘某清收到款转付了李某30000元。2023年2月4日,肖某在南昌住院治疗14天后出院。后经司法鉴定,肖某的损伤构成十级伤残。肖某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要求某烟花制造公司、刘某清、李某、刘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刘某清、李某和刘某销售由被告某烟花制造公司生产的未用中文标注生产厂家、注意事项、燃放说明及未提供质量合格证的烟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由于四被告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了原告肖某身体损伤,四被告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法判决被告某烟花制造公司、刘某清、李某、刘某共同赔偿原告肖某各项损失13万余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因缺陷产品侵害消费者或者第三者合法权益的情形屡见不鲜。我国产品责任系严格责任,即无论生产者、销售者有无过错,只要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质量缺陷造成他人(不论是否系产品消费者)受到损害,即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四个被告中包含生产者、销售者,受害者有权一并起诉生产者、销售者,或者选择其中之一,生产者、销售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李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基本案情 2021年期间,被告人李某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租赁新干县某村原生猪屠宰场的厂房,购买注塑机、冲压机、剥线机等生产机器和生产电源连接线所需的无头电线以及塑料米、插头、插尾等原材料。李某聘用工人生产成品电源连接线,虚构“江西新干某某电器厂”“金某某电器厂”“好某某电器厂”等名称,自行联系印刷厂家印刷标有虚假厂名、品牌、产品型号、中国强制性3C认证的各种电源线包装袋。在对生产的成品电源连接线进行包装后,李某将成品电源线运至南昌,批发给南昌市洪城大市场的私营业主。 2021年12月2日,新干县市监局抽取李某厂内生产的电源线送检,检测结果为不合格。调查发现,被告人李某向南昌市洪城大市场销售电源线金额共计6206元。现场扣押李某各类库存产成品电源线共计123466根,在生产产品电源线42280根。经认定,李某厂内的产成品电源线价格为189886元,李某厂内的在产品电源线价格为36604元。被告人李某于2022年1月2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庭审中,李某自认违法所得共计1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生产不合格的电源线冒充合格产品并用于销售,未销售不合格产品金额达226490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李某的犯罪形态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遂法院依法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扣押的被告人李某的产成品电源线、在产品电源线,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典型意义 电源线关系老百姓日常用电安全,使用不合格电源线易引发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本案被告人通过作坊形式生产并销售未经专业检测的电源线,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使部分产品最终流入市场,造成重大安全隐患。该案的审结,有力打击了产品质量犯罪行为,规范了市场经济秩序,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邹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邹某某在新干县经营一家早餐店。2019年10月左右,邹某某花费600元钱从他人处购买了制作油条的配方(含过量明矾),后按该配方制作并销售油条给顾客。2022年6月7日,新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工作中对被告人制作的油条抽样检测,发现抽检油条中铝的残留量超过标准值10倍以上。2022年8月31日,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对邹某某制作的油条进行鉴定,经鉴定抽检油条中铝的残留量检测结果为1065mg/kg,是国家标准的10.65倍,长期食用铝含量超标的油条存在神经系统、造血系统及骨骼等损伤的风险,足以造成严重的食源性疾病。经查,被告人邹某某按照上述配方制作、销售油条近三年,销售金额达4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邹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为牟取不法利益,违反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油条,但仍然制作予以销售,足以对人体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发后,被告人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情节,对其可依法从轻处罚。遂依法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邹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典型意义 食品安全无小事,油条作为老百姓餐桌上的日常食物之一,其质量安全问题备受关注。本案被告人制作的油条中添加过量明矾,对消费者身体健康具有较大的危害风险,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人民法院坚决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形成有力威慑,从源头防止再犯罪的发生,推动食品行业健康长远发展,维护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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