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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我行我素,行不通

发布时间:2024-09-28 来源: 宁夏政法网 作者:佚名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引发的安全问题日益突出,交通违法行为和事故频发。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区公安交管部门从违法查处、宣传教育等方面强化安全监管,对我行我素的电动自行车驾乘者说“不”,全力保障每一个交通参与者的出行安全。

  总有人将交通安全抛诸脑后

  7月11日1时36分,一女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银川市上海东路机动车道内,由东向西行驶至阳光巷交叉口时分心驾驶,车辆已经偏离线路却没有反应过来,直接撞上了路缘石。因未佩戴安全头盔,该女子头部重摔在地,受伤严重。仅仅过去一个多小时,2时42分许,在不远处的上海东路与民族北街交叉路口,一名男子驾驶电动自行车摔倒在地。民警调取监控视频看到,该男子骑行过程中不时低头看着手机,行驶至事发路段时不慎撞入路边绿化带。该男子同样未佩戴安全头盔,摔倒时头部着地,受伤严重。

  “驾乘电动自行车时一定要规范佩戴安全头盔,它可以在发生事故时保护您的头部免受重创。”“发型和妆容在你摔倒时保护不了你,但是头盔可以,所以请佩戴好它。”自4月14日自治区公安厅交管局部署开展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整治工作以来,劝导骑行者戴好安全头盔成为各地交警路面执勤执法时的一项重要任务。但总有个别电动自行车驾乘者在享受便捷性的同时,将交通安全抛诸脑后。为此,各地交管部门立足辖区道路实际久久为功,深入街道、社区、学校等地,向骑乘人员发放电动自行车安全骑行宣传资料,通过面对面宣传教育,倡导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养成自觉佩戴安全头盔、规范安全出行的良好习惯。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法律意识淡薄

  6月21日,尤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中宁县老南街东侧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某小区门前路段处左转弯过路时,与沿老南街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的由郭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尤某某、郭某某两人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民警调查发现,尤某某未按规定车道行驶,是造成事故发生主要原因。

  “按照法律有关规定,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9月24日,中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对记者说。

  伴随着电动自行车保有数量的快速增长,涉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和事故多发易发。面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法律意识淡薄的现状,各地公安交管部门持续加大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整治力度,定期开展集中统一行动,严查电动自行车闯红灯、占用机动车道行驶、逆向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做到违法必究,违法必查,最大限度压降安全风险隐患,全力净化辖区道路交通秩序。

  “骑行”不是交通违法的借口

  6月23日15时许,王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青铜峡市陈袁滩镇条滩村交叉路口左转斜向过路时,与周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胡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经调查认定,王某某负主要责任,周某某负次要责任。

  7月4日16时许,简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街与永乐路路口处横过道路时,与冯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简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调查认定,此次事故系简某某闯红灯、逆行的违法行为造成,简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冯某无责任。

  采访中记者注意到,越来越多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逐渐认识到,“骑行”并不是交通违法的借口,无论是机动车驾驶人或是非机动车驾驶人,作为广大交通参与者中的一员,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对因自身违法行为所引发交通事故,都必须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原文链接:http://www.nxzfw.gov.cn/zfjj/pajs/202409/t20240926_9263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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