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是我国重要的刑罚变更执行制度,依法对“减假暂”案件办理实行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
近年来,抚顺市河北地区人民检察院采取了一系列有力举措,高质效办好“减假暂”监督案件,既监督“纸面服刑”“提钱出狱”,又防止“该减不减”“该放不放”,既维护了监管秩序的稳定,又促进了服刑人员劳动教育改造工作。
抚顺市河北地区检察院坚持政治引领,维护刑罚执行公平公正。坚持把“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作为基本价值追求,不断丰富监督方式,巩固深化“派驻+巡回”监督模式,发挥派驻基础作用,同步监督“减假暂”案件办理;发挥巡回检察的“利剑”作用,发现解决“减假暂”顽瘴痼疾问题。紧盯重点监狱,重点监区,会同监狱管理部门督促整改,切实保障被监管人合法权益。
强化实质审查是“减假暂”办案的关键。抚顺市河北地区检察院严格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两高两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和“两高三部一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
对提请“减假暂”的罪犯,既坚持对计分考核等客观方面的审查,又坚持对思想改造等主观方面的审查;既坚持实体法律的审查,又坚持程序相关规定的审查;既坚持对狱内表现的审查,又坚持对原判及社会危险性的审查。
在办理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减假暂”案件时,按照规定组织听证,邀请相关单位或领域的代表参与,有效防范暗箱操作。
同时,抚顺市河北地区检察院加快办案节奏,提高工作效率,今年以来,把“减假暂”监督案件办案时限基本控制在15日以内,确保了高质效办好每一个“减假暂”监督案件,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提出的“三个善于”贯彻落实到实际工作之中。
抚顺市河北地区检察院将继续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统领,坚持以司法办案为中心,不断探索优化“派驻+巡回”检察质效,着力强化刑罚变更执行监督、财产刑执行监督、司法职务行为监督等核心业务工作,实现办案质量、效率、效果的有机统一,为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继续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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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假暂”,是对监狱服刑人员实行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统称。减刑是指依法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具有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患有严重疾病或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暂予监外执行是指执行程序开始后,人民法院因法定事由依职权或根据当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决定对某一项或几项执行措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担保暂缓执行的一种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