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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 扎实推进高质量发展

发布时间:2024-09-30 来源: 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

  

  近年来,人民法院坚持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服务发展新质生产力,扎实推进高质量发展,依法积极稳妥审理相关案件,助力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

  为完整准确全面把握好新质生产力的实质内涵,最高人民法院于近日发布一批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典型案例。《法治日报》记者对相关案例进行梳理,通过以案释法,展示人民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取得的成效,进一步推动完善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体制机制。

  大型企业面临搬迁

  府院联动化解纠纷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某客车公司系新能源客车和新能源专用车民营生产企业,自2014年1月起,该公司承租哈尔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处房屋及场地从事生产经营,租赁期限至2024年1月。后因该公司未按约定支付租金,受委托经营该处资产的哈尔滨某投资公司在行使约定解除权后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已经解除,哈尔滨某客车公司立即迁出,并给付租金、房屋占有使用费及违约金等近2000万元。

  一审法院支持了某投资公司的全部诉请,哈尔滨某客车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查明,案涉场地厂房及办公楼等原本不符合客车生产环境标准,哈尔滨某客车公司在承租之初投入巨额资金进行了升级改造。此后,该公司研发多项新能源产品客车,如果办理房屋迁出,属于异地迁址,将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需要近两年的时间,将严重影响企业的生存发展。不仅该企业前期投入将付诸东流,后期发展也将因企业绿色转型失败而面临危机,甚至可能导致黑龙江省新能源企业产业链缺失。

  为寻求最佳处理方案,二审法院合议庭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了解双方具体诉求和合理预期,主动与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沟通,寻找最佳利益平衡点。最终,促成哈尔滨某客车公司与某投资公司达成调解协议,通过分期履行的方式支付租金等,并重新签订了租赁合同。现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首期租金已支付完毕。

  本案中,人民法院采取“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方式,积极推动府院联动,通过调解寻求双方利益最佳平衡点,促成多方协同实质化解纠纷,为民营企业纾困解难,为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助推实现双赢多赢共赢。本案充分展现了人民法院依法推动新能源生产企业、汽车制造业产业结构绿色低碳转型,是司法助推因地制宜新质生产力加快形成,增强发展新动能的生动实践。

  新型设备出现问题

  合理容忍促推改进

  某传热设备公司系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开发了利用钢厂生产过程中的炼钢冲渣水余热供暖的新技术,全国仅有少数几家公司拥有此项技术。

  某热力公司因经营需要,与某传热设备公司签订能源管理合同,约定由某传热设备公司为其安装钢铁冲渣水余热供暖的“渣水换热器”等设备并提供相关技术服务,某热力公司向某传热设备公司支付节能效益分享款。后某热力公司在使用涉案换热器过程中,发现该设备因漏水与堵塞造成换热效果降低,进而影响正常供暖,便不再向某传热设备公司支付节能效益分享款。

  双方产生争议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鉴定,“渣水换热器”不热的原因主要在于设计原因,运行过程中存在漏水堵塞情况,影响了整体供热效率。法院认为,该技术方案是量身定制,本身具有一定的探索性和实践性。科技型公司需要在技术创新、实践改造、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中不断成长,在该能源管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对某传热设备公司的技术创新实际效果予以一定的容忍度。某传热设备公司后期维修便利性方面存在欠妥之处,并非是故意提供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在诉讼期间某传热设备公司亦积极寻找故障原因。

  在充分考量上述因素后,法院判令某热力有限公司依约支付某传热设备公司欠付节能效益分享款及逾期利息,同时判令某传热设备有限公司给付某热力公司一定经济损失,并由某热力公司拆除“渣水换热器”进行升级改造。

  本案中,法院针对核心设备“渣水换热器”及其运行流程启动鉴定并对勘验全程跟进,确定勘验方案及实验方法,并协同鉴定专家在勘验现场对换热器漏水原因进行了确定,促推了某传热设备公司升级改进现有技术方案,同时在判决金额中充分考量了上述技术创新因素。

  费用核算存在分歧

  促成调解项目重启

  2014年7月,北京某环保科技公司与某市人民政府签订《某镇毛皮加工专业园区污水处理厂BOT项目》。同年12月19日,该公司依约成立某水务公司作为项目公司,承继北京某环保科技公司在特许经营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2017年11月,某水务公司的污水处理项目完成建设,建设规模3万立方米/天,同月开始进水调试。

  后经历设备升级改造等,截至2023年8月31日,双方就前期污水处理费的核算支付及后续合作均存在较大分歧,某水务公司以某市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该公司起诉前已处于停业状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某市人民政府先行支付某水务公司污水处理费800万元,分三批支付;某水务公司收款后用于案涉项目运营并及时将款项使用情况向某市人民政府报备。

  本案中,污水处理项目能否重启运营,关系政府生活污水治理民生项目能否落地、身处逆境的危困企业能否重生。面对某水务公司办理重启经营相关手续受阻、环保验收即将临期等实际困难,人民法院加大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以环境治理效果为导向的环境托管服务模式推广力度,力促双方成功达成调解协议,一揽子解决了污水处理工程量结算、提标改造及后续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合作运营等问题。

  自有车位安充电桩

  物业公司不应阻挠

  2021年12月,赖某某因订购了新能源汽车,欲在其所有的福建省三明市某新村负一层车位安装充电桩,故向小区物业公司厦门某物业管理公司三明服务部要求出具同意其安装充电桩的相关证明。厦门某物业管理公司三明服务部以小区无法满足所有电动车充电桩电表安装,对先申请的业主出具同意书存在不公,加之在地下室安装充电桩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等为由拒绝出具相关证明。赖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厦门某物业管理公司三明服务部出具同意其安装充电桩的相关证明。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认为,业主依法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安装充电桩时因布电线等需要使用共有部分,并非须经业主大会讨论通过事项,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为提升专有部分使用价值,对共有部分的合理使用,物业服务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配合、加以阻挠、不予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证明材料。

  至于自用充电桩是否符合安装条件、具体应如何安装,应根据用电及施工可行性勘察确定,供电企业会同用户或其委托的电动汽车企业、小区物业共同到现场进行用电及施工可行性勘察。物业公司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证明不等于其放弃相应物业管理,车位实际安装、使用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过程中出现侵权等不当行为时,物业公司仍可及时行使物业管理权力制止、纠正,预防及避免损害发生。

  据此,法院判决厦门某物业管理公司三明服务部应向赖某出具同意其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证明。

  电动汽车和锂电池、光伏产品作为我国对外贸易“新三样”,代表先进生产力,不仅丰富了全球商品供给,也为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作出重大贡献,成为中国新质生产力引领世界经济绿色转型的成功典范。本案中,人民法院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的居民区安装充电桩所引发的物业服务义务范围、用电设施准入与消防安全保障等热点问题,将在小区充电设施建设时予以配合、提供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证明材料等便利纳入物业服务的义务范围,依法保障业主的权益。同时,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协助安装、管理、维护充电基础设施,保护业主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消除安全隐患,预防损害的发生,把在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过程中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司法裁判全过程,是推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的司法范例。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第九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一百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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