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段美
平安是人民幸福安康的基本要求,是改革发展的基本前提。
9月25日,《河北省平安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自1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省平安建设领域第一部综合性法规,《条例》的出台实施,将为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更高水平平安河北,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制定《条例》是回应人民群众关切、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现实要求
平安建设覆盖面广、涉及领域多,是一项涉及各地各部门的综合性系统工程。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对平安的需要更加丰富多样,平安已经从传统意义上的生命财产安全,上升到安业、安居、安康、安心等各方面,内涵外延不断拓展,标准要求更新更高。同时,在实际工作运行中,还存在部门平安建设职责不明晰、责任落实不到位、基层基础薄弱、工作进展不平衡、信息化应用水平不高等问题。制定《条例》是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破解平安建设瓶颈短板和重点难点问题的迫切需要。
我省原有的《河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于1991年出台,2004年修正,所规定的内容要求已不能适应新发展阶段平安建设的需要。在近几年的平安建设实践中,我省加深了对平安建设规律性的认识,探索、积累和形成了许多行之有效的政策、经验和做法,迫切需要通过立法将这些经验做法转化为长效机制。制定《条例》,系统总结提炼固化平安河北建设和主动创稳的经验做法,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更高水平的平安河北建设。
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精心打造《条例》
2023年,省人大常委会将制定《条例》列入立法计划二类项目。在《条例(草案)》起草修改过程中,做了大量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工作。坚持问题导向,赴广东、天津、江西、浙江、甘肃、新疆等地考察学习,赴石家庄、唐山、保定、邯郸、雄安新区等地开展实地调研,深入基层单位、社区、企业进行专题调研,掌握第一手资料,多次召开有基层一线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专家学者、企业代表、社区工作者和公民参加的座谈会,精准把握平安建设重点工作和存在问题,梳理出立法重点、焦点问题,在法规中规范体现。征求了中央政法委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指导意见,先后四次征求了省直部门和设区的市、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专家顾问意见,通过人大网站公开征求意见。针对常委会三次审议中提出的具体意见,分门别类梳理归纳,逐条逐项研究吸纳。
《条例》是一部既体现河北特色又符合时代特征的创制性地方性法规
制定《条例》,没有直接的上位法,立法主要依据党中央政策文件和散见在多部国家法律中的规定。我省深入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立足于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聚焦影响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的突出问题,对依法开展平安建设作出制度性安排,以法治方式破解重点难点问题,以法治手段维护社会稳定,力争打造一部既体现河北特色又符合时代特征的创制性地方性法规。
——理顺体制机制,明晰各方责任。《条例》规定了平安建设定义和平安建设工作的基本原则、主要任务;规定平安建设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建立和落实领导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制;规定平安建设主管机关的主要职责,以及平安建设责任单位的工作职责;规定平安建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规定将平安建设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保障;规定加强与北京市、天津市等周边省区以及在我省流动人口较多地区的合作交流,共同推进平安建设。
——强化源头治理,主动防范风险。《条例》加强统筹协调,推进信息共享、会商研判和执法司法协作;加强工作体系建设,主要是建立健全社会治安整体防控体系、公共安全体系、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社会心理服务体系等;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主要是建立健全平安建设信息共享机制、社会风险防控机制、平安形势分析机制、社会风险隐患排查预警机制、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机制、社会风险处置机制、危机干预机制、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和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有效机制等。
——加强重点防治,回应群众关切。《条例》规定相关部门维护政治安全的职责,防范化解政治安全风险,维护意识形态安全,防范和抵制不良文化的影响,加强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建设;建立健全统一指挥、高效协同的重大安保指挥体系,优化环京、环省、省内安保工作整体布局;对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物品的安全隐患排查、应急演练和协调联动等作出规定;做好刑满释放人员、社区矫正对象、精神障碍患者的服务和管理,建立健全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相结合的未成年人综合保护体系;依法开展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健全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工作机制,健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加强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对保障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作出规范,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处置机制;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清朗网络空间;加强新技术、新业态、新经济的安全监管,有效防范和处置新型风险;加强禁毒、消防、旅游和安全生产、学校安全、生态环境、道路交通、医疗卫生、食品药品安全、防灾救灾、文物保护、档案保管等领域的监督管理工作,提升防范化解风险能力;加强平安边界建设。
——践行共治理念,鼓励社会参与。《条例》明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是整合社会治理资源、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的重要工作平台;规定建立健全网格化服务管理机制,并对网格员招聘、管理、培训和考核制度作出规定,明确网格员主要职责;推进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参与平安建设工作;发挥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在平安建设工作中的作用;规定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指导和支持会员参与平安建设活动;鼓励和支持志愿者参加平安建设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公民参与平安建设,对平安建设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健全城乡基层治理体系,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平安建设工作。
——加强督导考核,强化刚性约束。《条例》加强对平安建设工作的监督,建立健全督导检查和挂牌督办制度;建立健全平安建设考核评价机制,平安建设考核评价结果纳入综合考核评价内容;对平安建设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规定了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平安建设职责的法律责任;规定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平安建设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法律责任;规定了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未依法履行平安建设义务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