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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执”非儿戏,履行后仍要受到刑罚!

发布时间:2024-10-09 来源: 湖南长安网 作者:佚名

  红网时刻新闻9月30日讯(记者 肖依诺 通讯员 晏可慧)查到有可执行财产,但一直不予交付;法院反复做工作,还是一毛不拔,怎么办?

  近日,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最终判处被告单位某粮油公司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3万;某粮油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江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需要注意的是,在涉罪立案后,再还钱,也得“刑”!

  原告某科技公司与被告某粮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云溪区法院判决被告某粮油公司双倍返还原告某科技公司定金、律师代理费共计53万余元。然而,判决生效后,某粮油公司迟迟未履行义务。

  进入执行程序后,因某粮油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申报财产,该院依法作出《罚款决定书》,某粮油公司既未交纳罚款,亦仍拒不执行。

  经法院查明,某粮油公司名下有两台车辆可供执行,法院发出《责令交付财产通知书》,但某粮油公司未予交付,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法院依法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某采取拘传措施,受到公司员工阻碍,导致拘传未果。随后,云溪法院在当地法院的协调下,组织申请执行人某科技公司与某粮油公司达成执行和解,但直至本案立案之日止,某粮油公司未付分文。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粮油公司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江某作为被执行人某粮油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依法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刑罚。

  某粮油公司、江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均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某粮油公司、江某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某粮油公司、江某与某科技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并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取得了某科技公司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江某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综上,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承办法官表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被认定为拒执罪有什么后果?可以“以刑抵债”吗?

  承办法官指出,我国《刑法》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构成拒执罪的,除自诉人撤回自诉外,均应受到相应刑事处罚,被判处自由刑或者财产刑。这是被执行人因其犯罪行为付出的代价,其履行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并不因此消灭。

  同时,若被执行人在一审宣告判决前主动履行义务,也并非必然免罪,而只是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人民法院仍旧可以依法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原文链接:https://www.hnzf.gov.cn/content/646843/74/143249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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