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离婚能否要回彩礼?
法院:应综合判断
□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吴春华
在迎亲嫁娶中,彩礼往来是不可缺少的一部分。那么,如果彩礼数额过高,且夫妻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就离婚,当初给的彩礼能否要求返还?
8月2日,石狮市人民法院对外发布家事审判典型案例,其中林某与高某离婚案中,法院经审理,判决女方返还部分彩礼。
案情回顾
林某(女)与高某(男)于2018年7月5日举行订婚仪式。订婚之日,高某给付林某黄金、钻石等首饰及现金10万元,林某给付高某钻戒、项链。
次日,双方登记结婚,之后高某赴国外工作,并向林某转款1万元。自2018年至2019年间,林某4次到国外与高某相聚,后又独自返回国内。其间,双方通过网络沟通联系。
2022年1月,林某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石狮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半年后,林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高某辩称其不同意离婚,并提出如法院判决离婚,林某应返还高某现金11万元、黄金首饰及钻石项链等物品,并赔偿高某相应的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
石狮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与高某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双方经判决不准予离婚后至今,夫妻感情未有改善,现林某再次起诉离婚,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对林某的离婚诉请予以准许。高某于订婚之日给付林某的黄金、钻石首饰及10万元现金均属彩礼,婚后给付林某的1万元非彩礼。双方登记结婚至今4年多,林某曾4次到国外与高某相聚,二人分处时又通过网络联系,互相履行忠实、关爱义务,并非无共同生活,故高某诉请判令彩礼全部返还,于法无据。
因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确实较短,且高某称双方未互相履行夫妻义务,而林某未予否认,据此,若彩礼全部不予返还则显失公平。故石狮法院酌定林某收受高某的彩礼应部分返还,其中,林某现持有的两对黄金手镯予以返还,其余黄金首饰不必返还。因两对黄金手镯不便邮寄,以庭审当日黄金市价折算;钻石首饰,双方互有馈赠,可各自继续持有,不必返还;现金10万元,扣除林某依民俗为婚姻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剩余部分酌情返还。综上,石狮法院判决准许林某与高某离婚,林某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高某3万元。
判决后,高某不服提起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的,可以综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彩礼返还比例
离婚纠纷中经常涉及彩礼、嫁妆的处理问题。彩礼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按民间婚嫁习俗,婚前由男方给付女方数额较大的金钱和物品;嫁妆是指女方陪嫁至男方的财物,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今年1月17日公布的《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对彩礼的认定范围进行明确。此案属于典型的涉及彩礼处理问题的纠纷。就彩礼的返还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分成两大类情况:对于双方没有结婚的,应当返还彩礼。已经结婚又离婚的,原则上彩礼不再返还。但在两种情形之下,即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离婚后彩礼也应当返还:一种是双方结婚后一直未共同生活的,另一种是因为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对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完善,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的,如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可以综合案件具体情况并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的比例。
法官提醒
作为我国传统习俗,彩礼蕴含着两个家庭对新人的美好祝愿。但彩礼应该是力所能及的一份礼物,而不是一份负担。沉重的彩礼既对给付彩礼一方造成沉重经济负担,也给婚姻稳定埋下纠纷隐患。在婚姻中,夫妻双方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互帮互助,才是婚姻幸福的保证。
责任编辑:林少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