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庐山市检察院依法对该市公安局,移送的一起精神病人盗窃案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2023年6月30日晚,被不起诉人陶某步行至该市横塘镇红星羽绒创业园,以拉车门的方式,从一辆轿车内盗取两包香烟、一部“华为”P40手机和一些零钱。陶某又用相同的作案方式,从另一辆轿车内盗取1万元现金。陶某经该市公安局民警传唤归案后,退回了全部违法所得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经九江精神病学司法所司法鉴定,陶某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但作案时辨认能力正常,在本案中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承办检察官认为,陶某无违法犯罪前科,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退赔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属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同时,其家属表示会加强约束,积极为其治疗,其再犯可能性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办案检察官与村“五帮一”责任人座谈,了解有关情况 承办检察官考虑到陶某出行不便,便来到陶某家中当面宣读不起诉决定,并对其进行训诫,督促其家属多加看护。事后,该院向该市公安局制发检察意见书,要求对陶某作出行政处罚,陶某被处以行政拘留七日。 为提升案件办理质效,加大对精神病患者群体的关怀,助力社会和谐稳定。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承办检察官专程前往陶某所在村委会,邀请当地派出所民警和村干部参与座谈。会上,就陶某的后续监管以及当地精神病人管理问题进行协商,决定由患者监护人、当地村干部、派出所民警、驻村医生、网格员组成“五帮一”责任人体系,使精神病患者得到有效监护和及时治疗,真正做到“应管尽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