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书不慎丢失 便想伪造法院判决书 自以为很聪明 结果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案情回顾 2013年至2015年,胡某夫妇向被告人黄某及其丈夫唐某分别借款。2023年11月29日,安远县人民法院就唐某诉胡某借款纠纷案作出民事调解书。2023年11月30日,安远县人民法院就黄某诉胡某夫妇借款纠纷案作出民事判决书。 因唐某不慎丢失民事调解书,黄某便想伪造民事判决书,提交法院申请执行。 2024年1月4日,黄某将其民事判决书通过微信发送给一打印店店主,并要求店主将原判决原告修改成唐某,将原判决数额五万元修改为一万元。店主提醒其法律文书不能随意修改,黄某说没关系,让店主将修改后的文书打印。后黄某将该份伪造文书交给其丈夫唐某,未告知唐某该份文书系伪造。2024年1月5日,唐某将该份伪造文书提交法院用于申请执行。 2024年1月31日,安远县人民法院审查发现唐某提交的文书系伪造,并报警。 2024年4月16日,黄某经公安民警电话传唤后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 安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伪造一份民事判决书,其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根据黄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 伪造、变造、买卖 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 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损害国家机关的名誉的行为 将受到法律严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