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是人民幸福之基、社会和谐之本。增进民生福祉是党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部门各地区统筹推进经济发展和民生保障,在医疗、养老、残疾人权益保障等领域持续发力,不断完善法律制度建设,着力推出一系列惠民生、暖民心的举措,用法治保障人民权益增进民生福祉。在病有所医、老有所养、残有所助等方面不断取得新进展,为人民生活安康托底,徐徐铺展出一幅美丽的民生画卷。
病有所医——医疗保障事业全面进入法治时代
“我抓了21服药,医保报销了一半,自己只花了300多元。”前不久,家住山西省大同市的封女士来到位于北京的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看病。一趟下来,她由衷感慨,现在的医保政策真是好,不仅减轻了就医负担,在异地门诊看病也可以用职工门诊统筹直接结算,非常方便。
“病有所医,医有所保”是民众对美好生活的愿景。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医疗保障方式主要是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和农村合作医疗。1998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正式建立,标志着我国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进入建立新型医疗保障制度阶段。此后,中国先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又整合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逐步实现参保人群全覆盖。
曾经的中国,医疗资源匮乏,医疗保障基础差;如今的中国,基本医保参保人数已达13.34亿人,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
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医保目录调整……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逐步建起世界上最大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医疗保障制度日益健全,群众就医负担大幅减轻,全民健康水平显著提升。
医保事业高质量发展的背后离不开法治护航。2010年通过的社会保险法将“基本医疗保险”列为单独一章,把多年来取得的重要医保改革成果写入高位阶立法。2018年3月,随着国家医疗保障局正式成立,医保领域“九龙治水”现象得到改变,开启了全面建成中国特色医疗保障制度新征程,医疗保障事业也全面进入法治时代。
2020年6月1日实施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21年5月1日实施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2023年12月1日实施的《社会保险经办条例》……我国医疗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日益完善。
一家仅有30余张床位的医院,日均在院患者10人左右,却多次出现8人以上“结伴住院、结伴出院”的情况;抽查医院病历时发现不同患者同期住院或同一患者前后住院,治疗项目、收费明细竟完全相同……这些问题都是在医保基金飞行检查中发现的,相关涉事医院也因欺诈骗保被处罚。
为守护群众“救命钱”,强化医保基金监管,国家医保局2019年建立医保基金飞行检查工作机制,5年间已陆续组织200多个检查组次,在全国范围抽查定点医药机构500多家,如今已实现现场检查和大数据结合下的“精准打击”。
老有所养——养老服务制度体系“四梁八柱”建立
“我国人均预期寿命达到78.6岁。”这是国家卫生健康委近日发布的《2023年我国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统计公报》中的数据。这一数字相比1949年时的35岁,增长了一倍多。
人均预期寿命是衡量一个国家卫生健康事业进步的重要指标,其大幅增长体现了75年来中国人民健康水平的提升,同时也给国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
全国人大常委会一次修订、三次修正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法典及公共卫生、无障碍环境建设等领域法律均增加了涉老条款;“养老服务法”已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项目;党中央、国务院层面出台养老服务政策文件11件,部门层面出台政策90余件,各地出台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近90部……民政部部长陆治原在近日向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作《国务院关于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和改进失能老年人照护工作情况的报告》时指出,我国上下贯通的养老服务制度体系“四梁八柱”已基本建立。
随着我国养老服务改革深入推进,养老服务监管也面临更多考验。
截至2023年底,全国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达40.4万个。为确保老有所安,2018年修正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提出“建立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制度”,从法律层面确立了养老服务跨部门、跨领域综合监管模式。2020年9月,民政部发布新修订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对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作出详尽规定;同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正式确立养老服务综合监管机制。
福建省建立省、市、县三级民政和消防部门联合机制,在全省养老机构进行全覆盖“体检式”安全督导检查,防范化解消防安全隐患;四川省自贡市推出“银龄膳安卫士”陪餐制度,让领导干部到养老机构与老人同坐“一张桌”、同吃“一锅饭”,变“检查式”管理为“体验式”监督……党的十八大以来,民政部等部门相继开展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打击整治养老诈骗、食品安全管理等专项行动。各地相关部门在创新监管手段、守牢安全底线等方面精准发力,推进养老服务监管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建设。全国养老服务领域已连续9年无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安全形势平稳。
残有所助——以法治力量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2023年11月13日,全国人大代表王永澄在福建省残联会议室内,激动地接过4份盲文版代表建议答复。这是全国人大代表工作历史上首次专门为代表制作盲文版建议答复。
指尖划过起伏的盲点,王永澄感慨万千:“这体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支持代表依法履职的决心与担当,是党和国家对广大残疾人的格外关心、格外关注。”
残疾人事业关乎民生福祉。新中国成立以来,残疾人作为国家公民,基本权利得到保障并逐步扩展。自1991年开始,残疾人事业被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党的十八大以来,残疾人工作成为“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在国家层面逐步建立起覆盖数千万残疾人口,包含生活补贴、护理补贴、儿童康复补贴等内容的残疾人专项福利制度。
截至2023年,我国残疾人总数达8591万人,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离不开法治力量。
1990年通过的残疾人保障法让我国残疾人权益保障走上法治化轨道;2008年修订后的残疾人保障法更加强调以权利为本,进一步明确残疾人获得康复、教育、文化、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权利的范围和途径;2023年9月1日起施行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为推动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更加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如今,我国已形成以宪法为核心,残疾人保障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为主干,《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等行政法规为支撑的残疾人事业发展和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体系。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多次开展残疾人保障法执法检查,检查法律贯彻落实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也积极与中国残联建立协调工作机制,依法严厉打击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并在审判、执行、检察公益诉讼等方面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75年来,中国从国情和实际出发,努力促进和保护残疾人权利和尊严,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生活,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残疾人事业发展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