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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引导电动自行车在法治轨道骑行

发布时间:2024-10-19 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 作者:佚名

  9月26日,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加强全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提供了法治保障。《规定》明确,明年1月1日起,驾驶电动自行车不挂车牌、不戴头盔,车灯不亮、车闸不灵,就不是受到批评教育、抄写法条那么简单。

  注册登记方可上道路行驶

  “2023年7月,自治区党委十三届四次全会出台《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的方案》,为我区全面实施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提供了政策依据。而这次出台的《规定》则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方可上道路行驶。”10月15日,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说。

  《规定》要求,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向公安交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提交身份证明、购车发票、车辆产品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并现场交验车辆。办理注册登记前,可以凭购车发票和合格证书上道路行驶。公安交管部门在查验车辆和审核相关资料后,对车辆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且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当当场登记并发放号牌。对不符合规定要求不予注册登记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电动自行车如发生号牌损坏、遗失的,应当及时申请补办。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受让人应当自车辆交付之日起30日内向公安交管部门申请转移登记;电动自行车遗失、灭失的,所有人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驾车上路需守规矩小心行驶

  “骑车咋还那么多规矩!”在民警的日常执勤执法过程中,经常会有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以一个“骑行者”的身份为自己的交通违法行为或交通陋习辩解。“实际上,电动自行车骑行者也是法律意义上的驾驶人,应当遵守交规。《规定》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提出了更加细化的要求。”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不仅需年满16周岁,还应当掌握车辆性能和驾驶技术,且无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遇红灯时,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或者待驶区等候,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行经交叉路口、人行横道时,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停车让行。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时,不得违反交通信号指示通行、超速行驶、逆向行驶或者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骑行者不得醉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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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意遮挡、污损号牌行不通

  电动自行车登记挂牌后,公安交管部门对其管理更加有的放矢:对于个别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逆行、闯红灯、肇事逃逸的管控也有了抓手。基于此,涉牌违法也被纳入处罚范畴。

  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在指定位置悬挂号牌,不得故意遮挡、污损。对于违反本规定,驾驶未登记、未悬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或者故意遮挡、污损电动自行车号牌的行为,由公安交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元罚款。对于买卖、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的,由公安交管部门收缴号牌,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或者其他电动自行车号牌的,由公安交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号牌,处100元罚款。

  驾乘者都要佩戴安全头盔

  “‘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开展以来,获得了广大电动自行车驾乘者的理解和支持,但也有部分人有抵触情绪。《规定》以法律的形式将此明确为驾乘者的法定义务。”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解释。

  驾驶人、乘坐人未佩戴或者未规范佩戴安全头盔,或者驾驶人遇红灯时,未在路口停止线以外、待驶(转)区内等候的,由公安交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制动、喇叭、照明装置、反光装置等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或者驾驶电动自行车时牵引动物、手持物品或者以手持方式拨打电话、手持电子设备浏览的,由公安交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元罚款。

  《规定》同时对从事快递、外卖、共享单车的经营主体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明确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即时配送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合理设定配送时限,规范设置配送装置,为配送员配备安全头盔并督促规范佩戴。鼓励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通过租金优惠等激励措施,促使驾驶人佩戴安全头盔。对于未按规定配备安全头盔,未定期对安全头盔消毒、清洁,或者未按规定清理违规停放车辆的行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原文链接:http://gat.nx.gov.cn/xwzx/gayw/202410/t20241018_47000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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