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店销售假鞋被控侵权 “刷单”部分能否免除赔偿
法院:免除赔偿的主张不予支持
□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王琳 杨雯君
为快速增加网店销量,有些商家常常采取“刷单”的方式来增加商品的关注度和市场竞争力,而当他们被告侵权时,又以商品销售量是“刷单”来提出抗辩,要求减免赔偿金额。这种行为能否获得支持?日前,南安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对网店经营者要求“刷单”部分免除赔偿的主张不予支持。
案情回顾
日前,某体育品牌发现某电商平台上有一家名为“某某特价”的店铺,销售标注有与该体育品牌注册商标相同标识的产品,且经鉴定均系假冒品牌注册商标的商品。该店铺页面销量显示为“已售1000+”。
黄某开设的“某某特价”店铺未经授权且销售相同商标产品,不仅给某体育品牌造成经济损失,更扰乱市场秩序。据此,某体育品牌向南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某体育品牌方称,黄某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销售,该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而且主观恶意明显。
黄某表示,“某某特价”网店仅销售1双侵权鞋子,页面体现的已售数量均为“刷单”所致,实际侵权赔偿数额不应过高,且目前已将相关商品链接删除,遂以商品销售量是“刷单”来提出抗辩,要求减免赔偿金额。
法院审理
“刷单”不能作为减免侵权赔偿责任的理由
南安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被控侵权商品与某体育品牌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中的“运动鞋”“鞋”均属于同一种商品。且被控侵权商品的商品链接标题包含“某体育品牌”字样,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容易使相关消费者误认为是某体育品牌的产品。被控侵权产品鞋盒侧面、吊牌、鞋子侧面、鞋舌使用的标识与某体育品牌注册商标标识相同,造成混淆,侵犯该商标的专用权。
“刷单”是以虚构交易的不正当方式获取虚假的商品销量、店铺评分、成交金额或商业排名等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客观上亦会对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不能以此作为减免商标权侵权赔偿责任的理由。故黄某以店铺页面已售数量系刷单所致为由主张减轻其侵权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民法典》《商标法》相关规定,法院判决黄某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某体育品牌公司相关经济损失。
法官提醒
“刷单”行为不仅不能在侵权时减免赔偿金,其本身也是一种违法行为。在此提醒,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责任编辑:林少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