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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捕前的“疯狂” 11名被告人被追刑责并承担生态修复责任

发布时间:2024-10-19 来源: 江西政法网 作者:佚名

  ​10月18日,《江西日报》报道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一案例入选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发布助力守牢生态安全底线典型案例。全文如下:

  禁捕前的“疯狂”

  11名被告人被追刑责并承担生态修复责任

  禁捕令实施前,鹰潭市余江区被告人罗某某等人预谋来一把“疯狂”,在信江河余江段突击捕鱼上千斤。结果,被告人不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被法院判令赔偿因非法捕捞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64.94万元,并以劳务代偿方式折抵生态环境修复费64.94万元。今年8月,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发布助力守牢生态安全底线典型案例,这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入选。

  为持续做好长江流域江西重点水域禁捕相关工作,去年12月,省农业农村厅发布关于信江干流从2024年1月1日起持续7年实行常年禁捕的通告。眼看禁捕令就要实施,被告人罗某某与同村人预谋在信江河段捕鱼。去年12月24日晚,罗某某等11人共同驾驶6条船只驶入河面,捕捞活动直至次日凌晨2时许,采用非法手段捕获白鲢、鳜鱼、鲫鱼等上千斤。

  接到当地群众举报后,为尽快侦破案件,当地公安机关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经过研判、审查,余江区检察院认定罗某某等11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同时,经过鉴定,罗某某等11人非法捕捞造成水生生物资源损害价值64.94万元,所需生态修复费用64.94万元,共计129.88万元。

  为更好地解决生态环境赔偿及生态环境修复问题,余江区检察院组织区农粮局与当事人就生态环境修复问题进行沟通交流,然而生态修复费却超出罗某某等人的经济能力。综合考虑生态修复、被告人认罪认罚态度和履行能力,经听取侦查、农粮部门等意见,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民事公益诉讼部分,提出被告人罗某某等11人以“河面清洁+巡河”的劳务代偿方式履行生态修复责任。

  检察机关提醒:生态环境没有替代品,守护好生态环境,每个人都是保护者、建设者、受益者,切勿贪图眼前小利,非法捕捞,否则将付出高昂的代价。


原文链接:https://www.jxzfw.gov.cn/2024/1018/20241018603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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