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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红,“外嫁女”子女不能享受?

发布时间:2024-10-26 来源: 海南政法网 作者:佚名

  

  “外嫁女”的子女能否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红,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近日,文昌市人民检察院通过督促履职,让“外嫁女”的子女也享受到分红,维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合法权益。

  文昌市铺前镇某村两位姐妹分别于2013年和2017年结婚,丈夫均为外村户籍,婚后户口一直未迁出该村,两姐妹的三个子女于2017年、2019年相继出生,均自出生随母亲落户在该村,户主为其外祖父韩某某。韩某某作为承包方代表以家庭联产承包的方式承包村里的土地,承包期限自1998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两姐妹亦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共有人。该村先后于2021年和2023年将村集体土地租赁给他人,获得土地租金,并召开村民会议制定收益分配方案,按照农业户口村民于2021年每人1400元,2023年每人7600元的标准进行分配。该村以该姐妹系“外嫁女”,脱离村小组,其所孕育子女为外孙为由,拒绝向“外嫁女”的三位子女分配上述共计2.7万元的土地租金。

  2023年11月底,文昌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室根据文昌市人民检察院与市司法局印发的《关于加强支持起诉工作协作配合的意见》的通知,向文昌检察院移送该案线索。同日文昌检察院受理该案。

  经查,该案系“外嫁女”子女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集体收益分配引发的纠纷,“外嫁女”的三位子女是否具有该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本案的焦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应以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户籍所在地作为判断取得和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形式要件,以是否需要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为实质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村民会议民主表决为由剥夺其成员的正当、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本案中,“外嫁女”的三位子女自出生即登记落户在该村,之后再未迁出,且未在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成员待遇,在案涉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方案确定时,该三位子女享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该村拒绝向“外嫁女”的三位子女分配集体经济组织收益,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综上,文昌检察院依法支持起诉,该姐妹作为法定代表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被告村民小组向三位原告支付土地租金共计2.7万元。


原文链接:https://www.hnzhengfa.gov.cn/news/jianchadongtai/show-627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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