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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网 人民法院释法明理为劳动者“撑腰”

发布时间:2024-10-26 来源: 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

  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是重要的就业“蓄水池”。与传统用工模式不同,新就业形态用工模式普遍较为灵活,如何加强此种用工模式下劳动者权益保障的话题,受到广泛关注。

  对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执行平台订单任务期间,因履行平台服务内容发生事故伤害、突发疾病死亡等情况,我国试点开展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通过社会统筹的方法,给予劳动者必要的医疗救治以及经济补偿。外卖或配送平台则尝试引入“骑手人身意外险”,使骑手在派送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时,能够通过商业保险的形式获得医疗、伤残及死亡赔偿。

  这些权益保障方式出现后,面对具体案件,法官有哪些考量?记者采访了多位法官。

  划定保险赔偿范围

  9月24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发言人、政策研究司司长卢爱红介绍了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方面的有关情况。

  自2022年7月起,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在7省市7家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同城货运头部平台企业开展,至今已累计参保900余万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继续完善相关政策,扩大试点范围。

  江苏省南京市是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城市之一。骑手发生意外事故时,职业伤害保障与商业保险能够兼得,还是两者只能择其一?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速裁审判庭副庭长周家明就办理过这样一起案件。

  刘某系某外卖平台的外卖骑手,该外卖平台为其代扣“骑士人身意外险”。保险条款约定:保险责任范围包括意外伤害身故及残疾等,意外身故或残疾给付项目保险金额为60万元,起保时间为骑手第一次接单时间,止保时间为次日1时30分。除另有约定外,若骑手符合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中约定的职业伤害情形,保险公司不承担骑手伤亡的保险金给付责任。

  2023年2月5日12时34分,刘某在某外卖平台上取得第一笔配送收入后,系统自动代扣了保险费。当晚22时34分,刘某完成最后一笔订单的配送。23时30分左右,刘某意外溺亡。

  刘某去世后,刘某父母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金60万元,但保险公司拒绝赔付。

  保险公司称,刘某父母已经向南京市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了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且得到受理,刘某符合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中约定的职业伤害情形,属于保险合同特别约定的免责情形,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双方协商无果,刘某父母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刘某父母死亡赔偿金60万元。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南京中院。

  “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的目的是划定无法参加工伤保险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的底线,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基本权益,发挥社会保险优势,在工伤保险制度的框架下,解决职业伤害保障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周家明说,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死亡赔偿金限额有限,并不能全部覆盖刘某死亡所造成的损失。

  “‘骑士人身意外险’属于社会保障的补充,以弥补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不足,两者并不冲突。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获得职业伤害保障待遇,作为免除保险人在意外伤害保险合同项下赔偿责任的条件,与意外伤害保险的初衷相悖,亦有违公平原则,法院不予支持。”周家明说,今年6月,南京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强调提示说明义务

  张明(化名)在某网络平台上兼职配送外卖,2023年8月17日18时12分50秒,张明开始在平台上接单,通过平台在某公司处投保了某“骑士综合保险”,其中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含猝死)保额为60万元,保险期间至当晚23时59分59秒。

  当晚20时34分许,张明完成最后一单配送返还家中后,突发“意识不清”,其家属拨打120急救电话。某急救中心出诊后,经现场查体,张明已无生命体征。

  抢救持续了约60分钟,张明心跳、呼吸未见恢复。张明的死亡原因被认定为心肌梗死。家属向保险公司理赔,遭到拒绝。张明家属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这起案件中,保险单明确记载保险期间自2023年8月17日18时12分50秒至当日23时59分59秒。但某保险公司在保单的“特别约定”中还载明“本产品保险期限,当日接单起,截至当日24点的配送期间”“配送期间释义为,被保险人在平台接单后去取餐、送餐及订单配送完成后60分钟内”,主张保险期间应当计算至张某完成最后一单配送的60分钟内,即2023年8月17日21时34分47秒。保险公司认为张明死亡时间不在保险赔付时间内。

  “特别约定”中将保险期限限制在配送期间,限缩了保单记载的保险期间的截止时间。

  “本案中,保险条款由保险公司单方提供,供不特定投保人重复使用,系格式条款。限缩保单记载的保险期间的截止时间的条款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承办该案的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陈蕊介绍说,保险公司依此特别约定免除赔偿责任,应提供证据证实其有尽到相应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否则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这种‘骑手人身意外险’商业保险俗称‘一日保险’,由保险公司单方提供,供不特定投保人重复使用。外卖员每日开始接单时自动扣费购买,投保人基本上不会去看保险合同的具体内容。”陈蕊说,近年来,外卖骑手群体迅速扩大,骑手与平台之间仅靠系统注册相关联。在外卖平台等未替外卖骑手缴纳社保的情况下,外卖骑手一旦发生意外事故,“一日保险”却又遭拒绝理赔,骑手的权益就得不到保障。

  陈蕊介绍说,这起案件中,某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在保险单中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履行相应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案涉保险期间应以保险单载明期间——截至当日23时59分59秒为准。

  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向张明家属支付猝死保险金60万元。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产生法律效力。

  付出回报应成正比

  2021年5月29日,张某甲在两个平台上分别接单开始配送,分别在甲、丙两个保险公司投保了骑手商业保险。张某甲在配送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并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在事故中张某甲不承担责任。

  事故发生后,张某甲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经法院判决,事故责任人赔偿张某甲4万余元。此外,张某甲起诉丙保险公司赔付骑手人身意外险,经法院调解后获得了17万余元赔偿。

  经送医治疗和鉴定后,张某甲又将甲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0万余元。

  同一事故中,在已获得人身损害赔偿并获得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是否还能因同时配送另一平台订单而主张该平台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

  “张某甲配送多个外卖平台的订单,保险利益体现为不同平台经营利益,不属于重复投保情形。”审理该案的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法官姚坤林分析说。

  “事故发生后,在先及时理赔的保险人承担了配送员损失并支出了赔偿金,而在后理赔时扣除被保险人之前已经取得的保险赔偿款,即在后未及时理赔之保险人因此免除合同责任获利,这明显对在先赔偿的保险人不公平。再发生类似事件时,各保险人将可能出现推诿或消极等待其他保险人先赔偿、以免除己方赔偿责任的情况。”姚坤林说,保险人怠于理赔,必将导致被保险人权益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而如果允许保险人之间相互追偿,在先理赔的保险人也会增加确定被追偿主体、收集证据维权诉讼等成本支出,仍然处于不利的被动地位,不仅会增加诉累,还引发衍生案件。

  “配送员积极选择多平台接单同时配送,多劳多得提高了收入;客观上,一趟多送也提升了行业经济效益。多送订单的配送员劳动付出与回报应成正比,应多获保障。”姚坤林说,因此,法院支持了张某甲要求甲保险公司支付意外残疾保险金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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