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摆拍“卖惨”虚假视频引流,抓!

发布时间:2024-10-26 来源: 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

  近日,中央广播电视总台CCTV-1综合频道《今日说法》栏目关注报道了四川省乐山市公安局沙湾区分局破获一起直播“卖惨”引流虚假广告案件。

  沙湾分局民警在网络巡查中敏锐捕捉到线索,发现有人在多个网络平台公然发布虚假视频“卖惨”引流,通过深入调查,民警迅速锁定了一个以营利为目的

  从事发布虚假视频引流的犯罪团伙,根据前期掌握线索,警方抓获以先某为首的团伙成员3人

  

  该团伙“卖惨”视频(部分截图)

  经查,犯罪嫌疑人先某等人在多个网络平台注册账号,组织团队编造发布虚假信息,拍摄虚假“贫困”视频以及直播“卖惨”方式进行引流,帮助各平台网上店铺代销水果,收取佣金敛财涉案金额400余万元。

  目前,该团伙3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乐山沙湾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事件、传染病防治的名义,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三)利用广告对食品、药品作虚假宣传,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五)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流量经济需要正当得利,公安机关依法整治“网络水军”乱象,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网络公共秩序,劲吹清朗之风,让网络空间更加风清气正。

  


原文链接:https://www.gdzf.org.cn/index/shjj/content/post_1710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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