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到录用offer后辞了原职,却在新公司入职当天被临时告知不录用,新的劳动合同还没签,原单位也回不去了,“被失业”的劳动者该怎么办?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房山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件,房山法院判决用人单位赔偿劳动者5万余元损失。
案情回顾
在杭州工作的小张工作能力突出、业绩出色,被北京某科技公司看中。3月5日,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主动联系小张,沟通招聘事宜。因工作待遇优厚,小张决定来北京参加面试。
3月10日,小张收到科技公司聘用意向书。该意向书载明:恭喜您顺利通过我司面试,担任我司项目经理一职,请您确保与其他单位不存在尚未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关系,并于2024年3月15日前来我司办理入职,签订劳动合同。
小张回复,同意入职。
3月14日,小张从原工作单位离职,前往北京,准备入职。当小张按时到达新公司准备办理入职手续,却被当场告知公司不再需要项目经理岗位,请另寻工作。小张起诉称,公司言而无信,特意辞去原工作,还没办理入职就被失业了。因此,要求科技公司赔偿一个半月工资损失5万元及因面试、入职而产生的交通费等1500元。
科技公司则表示,不录用小张合情合理,小张应自担风险和损失,目前小张未办理入职,也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不符合录用条件,也不能胜任公司工作,不同意赔偿。
法院判决
房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要遵循诚信原则。当事人在订约过程中有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科技公司向小张发出聘用意向书,小张收到后回复同意。该意向书经科技公司发出要约及小张作出承诺而依法成立,双方均应遵循诚信原则,按约全面履行义务。小张按意向书要求携带相关资料到达指定地点,科技公司却未按意向书约定为小张办理入职并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所持意见不仅与意向书的内容相悖,也与诚信原则相违,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完全是科技公司的过错行为所致。
科技公司应对小张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房山法院综合考虑小张丧失其他工作机会的成本、科技公司拒绝录用小张的时间、意向书约定的月薪资标准等因素,以及小张的交通费损失,依法判决科技公司赔偿小张5万余元。
科技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
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守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用人单位虽然享有自主用人权,有权根据自身需要决定是否录用劳动者,但不得滥用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的优势地位,对劳动者“录而不用”,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本案中,用人单位违背诚信原则,发出录用通知后又无故临时取消录用,不仅令公司承担了一笔额外的损失赔偿费用,还使得小张陷入两头落空“被动失业”的困境。
用人单位应充分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合理设岗,如实披露招录要求和相关信息。对劳动者全面考察后,审慎作出录用决定,不得言而无信,随意反悔撤岗,做到诚信经营、诚信用工。
劳动者要树立证据留存意识,保留能够证明缔约过程、承诺约定以及损失花费的有效证据。当权利受损时,能够有理有据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